—請監察院查處教育行政怠惰失職
高雄市某國小特教班陳姓教師遭多名家長投訴不適任,從去年10 月到現在,三個月來,學校和教育局千方百計地拜託陳老師請假、暫時不入班,緊接著十分努力的保障陳老師的工作權,想盡辦法要讓他調校或轉任教育局行政工作,宛如人力銀行般!
甚至威脅家長:如果要投訴該老師不適任,該名老師就會回班任教!學校和教育局好忙好忙,唯一不肯做的就是:啟動調查,走不適任教師程序。
這種特教老師,還適任嗎?
1.常常大聲罵學生笨、白癡!
2.挑輕鬆的工作,生活照顧如處理排洩等比較累或髒的工作,均由另一代課老師或助教承擔。
3.平常都是由代課老師或助教幫特教生換紙尿褲。某天其他人請假晚到,陳老師不願意處理,便把特教生關在廁所半小時,讓該生在裡面玩馬桶水和自己的大便。
4.每節下課都叫某特教生去廁所尿尿,該生若尿不出便破口大罵,並堅持包紙尿褲比較省事。陳師非但拒絕配合其他老師訓練特教生如廁能力,其不當管教作為更導致該生後來對於排尿感到極度焦慮,常常跟媽媽說要尿尿,卻排不出來。
5.上課常常長時間滑手機,或自顧自的講課,有學生連同桌椅一起倒下也不知道;有學生跑去教室後方洗手台開水龍頭,並坐在洗頭台裡導致全身濕透,他也不知道;有學生拿剪刀把自己頭髮剪掉一大片,他還是不知道!
6.教學時常常以錄影帶取代上課,甚至連體育課都是放影片。
7.不顧安危,要求腦性麻痺、下肢無力、走路不穩的特教生自行走下樓梯,讓他拍攝,也不肯對家長說明拍攝用意。
8.該班為混齡編排,學生程度不一,陳師卻給一模一樣的作業,完全不理會學生的能力與目標。
9.一直叫家長不用帶小孩去醫院復建,說:「做復健沒有用,不要再去了,我才是你的貴人!」要吃他推銷的健康食品才有用。
10.平時一看到家長就不斷的推銷健康食品,甚至連特教生的個別教育計畫會議也不談學生特殊需求,一直推銷健康食品,讓家長們備感壓力,擔心不買會得罪老師。
11.行政作業拖延,導致聽障生無法及時取得輔具資源。
12.有學生背部帶傷回家,陳老師在聯絡簿上寫:「該生表示是在安親班受傷的。」問題是:該生並不會講話。
13.個別教育計畫並沒有針對特教生的能力與需求擬定,甚至也不說明、就直接叫家長簽名,計畫內容也不肯給家長。
踐踏特教生權益,就是歧視!
家長從去年10 月開始申訴不適任教師,至少9 名家長表示被老師推銷,教育局特教科長也說會啟動不適任教師程序處理。結果卻是,拜託老師請假、然後離開原班兩個月避避風頭,今年元旦連假後又回來任教。有特教生被嚇到半夜哭鬧無法入睡,在家長抗議下,教育局於今年1 月4 日再度召開會議,做成三點決議(附件一):
1. 在不影響陳師工作權的前提下,陳師於107 學年度皆不入班教學,並由本局補助正興國小經費聘請代理或代課教師協助授課。
2. 由本局與正興國小討論調整陳師職務之方式。
3. 請正興國小於下週向家長說明後續處理方式。
今年1 月9 日學校說明會上,都在討論陳老師有沒有可能介聘他校或借調教育局,萬一他現在答應了,屆時又後悔,大家也沒辦法…很荒謬的是,這三個月來,學校和教育局唯一支持的就是:老師的工作權!我們不得不想,這位陳老師到底有什麼三頭六臂,讓他可以一再調校,或借調到教育局,或讓教育局出經費請代課老師幫他上課,用盡各種方式迴避不適任教師程序?
而這個體制,是如何的不把特教生當人看,一再忽略他們的感受與需求。
只拼轉校,不願解聘?!誰會是下一個受害的特教生?!教育局說要保障陳老師的工作權,就是在「保證」後續還會有特教生被踐踏!
人本基金會在1 月17 日去電高雄市教育局查證,官方說法是:
1. 教育局有請校方查證,但雙方說法不一致,校方判斷沒有不適任教師情形(指控不具體、是畢業學生指控),所以未成立調查小組處理。
2. 教育局無法主動處理不適任教師,所以也因此沒有動作。
3.在教育局的認知裡,家長們很滿意他們目前的處理。
4.家長們接收到處理不適任教師,就會讓陳師回班上的威脅是誤解。
5.事證要透過入班觀察,如果事證足夠,教育局會立刻要求學校進行不適任教師處理。
直到四天前,1 月19 日,家長還收到教育局線上回覆說:「107 學年度由該校調整職務兼辦行政業務…有關該師推銷健康食品乙案,經查係…而向學生家長分享,…」否認陳師推銷企圖(附件二)。
教育行政擺爛,請監察院來查處我們將移送學校及教育局相關人員的各式文件到監察院,請監察院查處相關人等違法失職責任,並在此呼籲各級特教學校或學校附設資源班及特教班等,應積極解聘不適任教師,勿讓特教專業蒙羞!
相關法令
教師法第14 條摘要: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育部函示: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 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 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詢問哪個家長被推銷過健康食品2.jpg )
詢問哪個家長被推銷過健康食品3.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