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鄉親來電詢問,配偶名下的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日前贈與給他,仍無出租、無營業且配偶仍設籍該處,是否須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呢?
土地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房地移轉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常忘記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而造成地價稅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導致地價稅額與原來差5倍的情形。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提醒您,在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108年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鄉親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本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