淯薪托嬰中心的虐童事件造成社會一片譁然,但其實,孩子遭受的虐待,原本有機會更早被阻止下來。
與淯薪托嬰中心屬同一負責人的淯馨幼兒園黃姓園長,於去12月間就曾接獲家長簡訊告知,托嬰中心有打幼童腳底的狀況。但黃園長沒有依法通報,造成孩子繼續被虐待。這種在教育機構內,對孩子遭到同事羞辱、暴力對待視而不見的狀況,不在少數,從下表就可以看出,明明是在校內教師對兒童身心虐待的事件,理當是同校教育人員最容易發現,但是絕大多數事件,反倒是社工進行通報。由此可見,教育人員不通報的違法狀況,非常常見,這是讓小孩沒辦法受到法律保障,而持續遭受虐待的重要原因(附表一)。
而且很多虐待兒童的事件,即使已經進行了校安通報,教育局也不會進一步通報社會局,虐待兒童的老師因此也不會被依兒少權法開罰。從校內到校外層層的包庇,讓整個教育體系變成了施虐教師的保護牆,這種氛圍很可能讓施虐教師毫無忌憚,而逐漸加重其手段。淯薪托嬰中心不會是個案,這裡面明顯有體制問題。
更進一步來說,這些不通報兒童虐待的包庇行為,即便最後被社會局發現而開罰,最高也只會被處以三萬元罰鍰。對兒童的苦痛沒有同理心的人,不適合成為教育人員,更何況是明知兒童遭受虐待還保持沉默的包庇者。
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為例,如果學校人員沒有依性平法規定通報,而造成學生再次受害,會被解聘或免職。我們在避免兒童遭受虐待的制度上,當然也可以有類似的機制,讓通報的義務能夠更被落實。
本會嚴正主張:
應盡速增修兒少權法第100條之1,確保校內、幼托園所內的兒虐通報制度被確實執行,讓所有兒虐事件可以在第一時間被制止,被處理。(附表二)
附表一
|
101-106各類責任人員通報兒少於學校遭受教師身心虐待事件數據 |
||||||
|
單位:件數 |
||||||
|
責任人員\年度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
警察人員 |
4 |
2 |
1 |
1 |
4 |
5 |
|
醫護人員 |
0 |
1 |
4 |
0 |
3 |
2 |
|
教育人員 |
12 |
6 |
1 |
4 |
8 |
6 |
|
社會工作人員 |
61 |
35 |
35 |
58 |
54 |
50 |
|
教保服務人員 |
0 |
0 |
0 |
0 |
0 |
1 |
|
其他 |
1 |
1 |
0 |
0 |
1 |
3 |
|
總計 |
78 |
45 |
41 |
63 |
70 |
67 |
【圖表:教師在校內虐待兒童的事件,絕大多數都由校外人員進行通報。】
附表二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一百條之一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兒童或少年權利再度或持續遭侵害;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侵害兒童或少年權利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所屬單位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
|
共同發起團體名單: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其他團體陸續邀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