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無法使用或不想繼續使用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遭不法人士移用車牌或行駛公路遭警方查獲處罰,請各位車主注意自身權益,以免因小失大。
◎案例說明
甲君有一輛3000cc的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5,210元,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已於107年1月1日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心想該車既已老舊不堪修復,遂以數千元的代價連牌帶車售予不明廢鐵回收商,銀貨兩訖後,並未索取任何證明文件。
時至107年9月30日,該車被地方稅稽徵機關安裝之攝影機錄下仍在公共道路上行駛(註:無法查知使用人),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對甲君補徵107年1月1日牌照註銷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查獲日止應納稅額計11,376元(15,210元×273天/365天),如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計6,825元(11,376元×0.6)。由於甲君未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又無可供追查回收廠商的資料,只能自行承擔繳納稅款及罰鍰的責任。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