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欠稅車輛一旦查獲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會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稅務局補充說明,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應納稅額裁處1倍以下罰鍰,並以車輛所有人為受處分人,即使欠稅車輛非經車輛所有人同意,遭別人使用公共道路,仍會以車輛所有人為受處分人。

  再次提醒民眾,記得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再把愛車開上路,才不會多繳冤枉錢,如您還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