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會先抵繳欠稅!

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納稅義務人」。因此,當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退稅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核其是否尚有其他滯欠,並查明該筆欠稅款應否辦理抵繳,如經確認係屬退稅抵繳積欠者,即依稅法規定辦理抵欠,同時產出退稅抵繳通知書及退稅抵繳證明書,連同抵繳後剩餘之退稅支票,一併郵寄送達納稅義務人。

  當您申辦退稅卻收到「退稅抵繳通知書」及「退稅抵繳證明書」時,請勿疑惑不平,因為稅捐機關辦理「退稅抵繳欠稅」係依法而為,其目的在於促使雙方債權能迅速獲得滿足並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