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農地為什麼會被改課地價稅問題,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的農業區、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必須作農業用途使用,始得課徵田賦(76年停徵迄今)。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土地所有權人如在農地上興建農機具室、溫室、畜舍、禽舍、養殖池等各項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申請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才能認定為農業使用課徵田賦;如係自行在農地上增建、改建或設置各項設施工作物……等擅自變更之情事者,已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改課地價稅。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自身權益,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農業用地因變更為農業以外之用途而被稅捐機關改課地價稅,嗣後如已回復農地農用或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者,可向該局申請恢復課徵田賦,經核定後即可自當年期適用。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