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者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時 僅限自身持分部份得申請之

房屋共有者持其個人身份證件臨櫃申請查調房屋稅籍證明,迭有抱怨為何其為房屋所有權人之一,卻無法申請其他持分人之資料?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例如甲、乙、丙共有房屋一棟,僅所有人甲向稅務局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則對於甲以外之其他共有人乙、丙之姓名資料部分,除符合上揭規定情形得予提供外,仍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予以保密,不可同時提供。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