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107年度住宅補貼計畫,申請日期自107年7月23日起至107年8月31日。

107年度住宅補貼計畫補助方式分為3大類:一、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3,000元為期1年(澎湖縣配額230戶)。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澎湖縣配額12戶)。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澎湖縣配額13戶)。凡設籍於澎湖縣的鄉親可自107年7月23日起至8月31日止,以戶為單位,由戶籍內一名成年人為申請人,依個別需求只能擇一申請,不可重複;請鄉親民眾務必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以免錯失機會。

107年度之申請人基本資格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二、年滿20歲。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一)有配偶者。(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三)單身年滿40歲者。(四)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兄弟姊妹需為單身)。四、申請人家庭所得:(一)租金補貼:家庭年收入合計低於新臺幣46萬元或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新臺幣1萬8,582元者。(二)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年收入合計低於新臺幣93萬元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新臺幣4萬3,358元者。五、財產限額:(一)非住宅不動產每戶每年合計限額新臺幣525萬元。(二)動產:租金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人每年限額新臺幣11萬2,500元、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戶每年合計限額新臺幣286萬元。六、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關於持有不動產的限制:一、租金補貼:(一)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二)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同租金補貼限制或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同租金補貼所提及之家庭成員僅持有1戶使用執照逾10年之老舊住宅。

有關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寬限期及優惠利率為:一、自購住宅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210萬元、償還期最長20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貸款優惠利率是以郵儲機動利率加減核貸;依住宅法所訂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戶按郵儲機動利率減0.533%計算、一般戶按郵儲機動利率加0.042%計算。二、修繕住宅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80萬元、償還期最長15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3年),同樣也區分依住宅法所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戶與一般戶。

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公告;承貸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本方案採評點制,申請戶數超額時則按評點分數排序,加分條件另詳申請書,如尚有不明瞭處,可洽詢澎湖縣政府建設處,電話:9274400-246、505。

申請書將於7月23日於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開放下載,或至澎湖縣政府建設處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