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會以錯誤見解「撤銷邵族傳統領域公告」 原民會應立即補正程序並提起行政訴訟

魚池鄉是邵族祖先過去生活的所在地,也是台灣第一個公告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沒想到行政院訴願會的錯誤見解,竟於1月18日以南投縣魚池鄉的訴願理由,撤銷原民會所公告的邵族傳統領域。立委陳瑩表示無法認同訴願決定的結果,並要求原民會應立即提出行政訴訟。

行政院訴願會針對邵族傳統領域公告乙案,訴願決定書中的二項重要爭點:第一個爭點,原民會應依《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以下簡稱《劃設辦法》)第10條規定,原民會通知公告範圍內所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意見。第二個爭點,原民會應針對土地管理機關之異見,依《劃設辦法》第10條第2項報請行政院協調之。

針對第一點「原民會通知公告範圍內所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意見」,身為原民會主管機關對此解釋,因部分機關所管理之土地,雖在傳統領域範圍內,但實質上,不在《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規範內,因此,根本不需諮商同意,亦不影響機關權益。這些機關所管理土地的現狀,本來就不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進行諮商同意,也不受傳統領域公告的影響,「不受限制也不受影響」何以作為訴願決定的理由?(例:傳統領域內機關學校用地的現狀,本來就不受傳統領域公告影響)陳瑩表示,原民會為盡快完成傳統領域公告,導致未詳加思考「開發派」有機可趁的漏洞,原民會應立即補正此程序。

針對第二點「原民會應針對土地管理機關之異見,依《劃設辦法》第10條第2項報請行政院協調整之。」,《劃設辦法》第10條第2項的原條文為「為辦理前項第三款之會商作業及處理劃設作業產生之爭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劃設商議小組會商協調,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協調之。」,「得」報請行政院協調,應依主管機關原民會視問題爭議提報,非所有反對理由皆「須」報請行政院協調,更遑論南投縣政府是以開發利益作為反對理由。

南投縣政府去年2月於原民會舉辦的劃設商議小組會議,表示反對邵族傳統領域劃設公告,原因在於縣府所進行的「孔雀園BOT開發案」,位於邵族傳統領域範圍內,縣府希望孔雀園可以不被劃入傳統領域範圍內。陳瑩表示,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指的是過去族人集體生活的領域,是重要的文化空間。這裡面有部落的居住地、耕地,也包括獵場、漁場、祖先曾經遷徙過的路線、或是祖靈信仰上有特殊意義的地方,南投縣政府提出反對邵族傳統領域劃設的理由,並非提出歷史的反證,原住民族的文化歷史,豈能因為開發行為而修改,如果歷史因利益而遭破壞,又何來的共存共榮?

針對訴願書的二項爭點,陳瑩要求原民會應盡速補正程序,並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同時提出行政訴訟,導正訴願會的錯誤見解,落實《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確保原住民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