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考量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退離給與尚無年金保障,為健全其退離權益,並落實政府建構社會安全網絡之既定政策,保障渠等老年經濟生活安全。因此,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重點包含一、107年7月1日後新到職之聘僱人員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二、107年7月1日已在職之現職人員得於「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修正發布日起3個月內,選擇將「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修正施行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或繼續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參加離職儲金制度。
縣府人事處表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修正生效後,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將配合辦理後續相關事項。另銓敘部亦在「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知多少」臉書專業製作「聘僱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提存離職儲金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之比較」,提供參考。107年7月1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修正生效時仍在職之聘僱人員選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者,其聘僱契約中,原有關提存離職儲金部分,應依其選擇,配合變更契約內容,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