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小常識:戶籍遷出後又再遷入者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重新提出申請喔!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因子女就學、工作關係或領取社會福利補助等因素遷出戶籍後又再遷回原住址者,對於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依法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若全戶戶籍遷出後再遷回原址,則應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經核准後始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優惠稅率。

  民眾若尚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