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未農用 依法改課地價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因田賦自76年起停徵,因此等同免徵地價稅。但是如果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的話,實際未作農業使用部分就要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如果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適用課徵田賦。如經查獲農舍或農業設施有增建、鋪設水泥地或變更使用情形、構築假山、池水、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景觀設施,就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要改課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農地若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嗣後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或是土地如果恢復農用或取得農業設施容許,土地所有權人可在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或改課田賦,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