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寵物飼主,為了想讓家中的愛犬能自由自在的活動,都不願意將愛犬綁住或是關起來,在動物保護法條文中,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所飼養的動物,無故侵害到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一個有責任的飼主,除要將寵物的生活起居照顧好,給予適當的醫療外,更不可忽略要善盡管理責任,飼主若沒有看好愛犬導致攻擊使人受傷的話,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今(107)年6月,《動物保護法》第31條已修法,明定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免經勸導即可加以裁處,將可依法處新臺幣3仟元以上1萬5仟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倘若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並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得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大多數飼主都覺得自己所飼養愛犬很乖,不會攻擊他人,認為愛犬所以會咬傷人,都是他人問題。因為狗隻沒有自制能力,常會發生狗亂咬人的意外。這時候,作為狗主人就必須盡到「教育」義務,並負法律上責任。狗是人類最忠心的朋友,別因為自己失責,讓牠們背上黑鍋;本府呼籲為加強動物保護法認知及路人行路安全,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必須使用鍊繩、箱籠、推車、口罩..等防護措施。加強並善盡看管好動物之責任,讓您愛犬成為人見人愛之毛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