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修正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業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測,且應於監測5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進行檢測,否則自行監測的成果將無法透過網路線上申報。
地下儲油槽業者應於每年1、5、9月的月底前申報前4個月的總量平衡監測紀錄及所採行監測方式的監測紀錄,對於採用密閉測試、土壤氣體監測、地下水監測及槽間監測之一者,均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可的檢驗測定機構監測。檢測機構完成檢測後,地下儲油槽業者應自行至「地下槽系統申報中心」新增「檢驗測定機構基本資料」,完整建置欄位資料,否則無法完成「線上通報」與「線上申報」。
環保局表示,地下儲油槽業者若未定期申報監測資料,除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處罰鍰外,並列為後續優先污染潛勢調查對象,以確保土壤及地下水資源的永續利用與民眾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