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使用牌照稅法所規定,無論號牌借供他人使用或是移用他人之號牌,均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此,若鄉親將您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使您已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依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他車號牌之車輛或被移用號牌之車輛,皆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特別呼籲各位車主,千萬不可將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懸掛其他車輛號牌在自己的愛車上,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9279151-255、256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