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本縣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澎湖地檢署指揮第八海巡隊、第七岸巡隊、警察局、農漁局所屬環保案件查察小組依據漁民提供情資於5月20日巡護本縣吉貝、後寮海域時,查獲2艘漁船,以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軟管搭配魚槍進行潛水捕魚,現場依檢察官指示除依漁業法核處罰鍰外,並查扣1支魚槍、2支魚叉、潛水衣2套、空氣軟管2梱。
縣府農漁局表示,漁船利用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軟管(或水肺)潛水捕魚涉及違反漁業法第9條:「為開發或保育水產資源,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主管機關於漁業經營之核准時,得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及縣府依同法第54條第5款規定以96年11月9日澎府農漁字第09635012822號公告本縣20噸以下漁船攜帶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管長度管制措施之規定。至於自用小船(或無籍船筏)利用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軟管(或水肺)潛水捕魚涉及違反漁業法第6條:「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規定。
農漁局冀請本縣相關查緝單位共同為海洋生態、漁業資源永續戮力,執行海域執法搜證時,由於海上執法具高度的專業性與特殊性,惟有不斷增加專業技能、強化執法技巧、搜證完整方能克竟全功,而搜證之完整性攸關後續行政罰裁處或司法案件審理之重要關鍵,不可不謹慎為之。從事件之發現至結束,人、事、時、地、物之搜證缺一不可。惟有如此,方能有效打擊非法捕魚,保育漁業資源永續。
農漁局呼籲漁民朋友切勿從事非法捕魚行為,並遵守漁業資源保育之相關規定,一起為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並告知親友凡違規利用潛水器潛水捕魚被查獲者,依漁業法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依同法第68條規定沒入漁具、漁獲,請民眾共同遵守,俾免違規遭受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