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案件查察小組聯合海陸出擊查獲潛水捕魚

為維護本縣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地檢署指揮第八海巡隊、第七海岸巡防總隊、警察局、農漁局所屬環保案件查察小組依據漁民提供情資採不定期出海方式查緝非法捕魚,該小組於4月11-12日巡護本縣查坡嶼、查某嶼海域、歧頭漁港時,查獲「龍明利」、「漁滿收」號漁船,以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軟管利用魚槍進行潛水捕魚,現場依檢察官指示除依漁業法核處罰鍰外,並查扣3支魚槍、潛水服2套、空氣軟管2梱。

縣府農漁局表示,漁船利用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軟管(或水肺)潛水捕魚涉及違反漁業法第9條:「為開發或保育水產資源,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主管機關於漁業經營之核准時,得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及縣府依同法第54條第5款規定以96年11月9日澎府農漁字第09635012822號公告本縣20噸以下漁船攜帶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管長度管制措施之規定。至於自用小船(或無籍船筏)利用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軟管(或水肺)潛水捕魚涉及違反漁業法第6條:「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規定。

農漁局呼籲漁民朋友切勿從事非法捕魚行為,並遵守漁業資源保育之相關規定,一起為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並告知親友,自用小船凡違規利用潛水器潛水捕魚被查獲者,依漁業法第64條第1款,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68條規定辦理,請民眾共同遵守,俾免違規遭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