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批環署:深澳爭議 欠缺事實基礎的權力傲慢


深澳電廠環差爭議,出身當地的立委黃國昌19日在衛環委員會再提質疑,「真的有動工過嗎?」、「此案過去的環評處分不能依法廢止嗎?」與「卸煤碼頭、防波堤沒有造成影響嗎?」等問題,與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一番唇槍舌戰。黃國昌認為,包括PM2.5近期才納入空品標準等時空差異,環保署有權主動廢止。


記者 / 賴品瑀報導(台灣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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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黃國昌。賴品瑀攝。

黃國昌15日質詢環保署署長李應元時,一陣論法,讓李應元坦言《環評法施行細則》38條存在解釋空間,其實重做環評的可能。當時黃國昌指出,當中的第5項「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拿來檢視2006年當時深澳電廠通過的環評,當時PM2.5沒有納入管制等與現在有時空差異,有解釋的空間。

今次,黃國昌更拋出《行政程序法》,指出123條的第四項「行政處分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可以作為環保署自行主動廢止環評處分的依據。黃國昌仍是以PM2.5近期才納入空品標準為例,表示當時所規範的與現今狀況已是大不相同了,當然環保署有權主動廢止。

而環保署以深澳電廠在2010年有動工過為由,解釋之所以不是要進行環現差而是環差審查。環差跟環現差在評估對象不同,環差只針對變更部份,考慮的是變更相較原案是否加重影響,但環現差則是針對開發整體,也就是考量環境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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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以圖表解釋環評程序。

「他動了什麼工?」黃國昌反問,詹順貴表示,當時台電有拆舊廠與整地。但黃國昌反駁,目前書件登記的開工日期前後不一致,可信度大有問題,再者,回到環評法來看,是以「是否有實際動工」才算,那麼黃國昌認為,拆除整地並不能算是2006年通過環評的新電廠的實質工程。「2006年通過的那個電廠,我認定他還沒有動工過。」黃國昌提出他的見解。

「卸煤碼頭、防波堤沒有造成影響嗎?」雖然詹順貴表示與前案相比,新案有不需要填海造陸、面積下修的改善,但黃國昌找出當時專案小組兩案併陳中建議重辦環評的理由:「建議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本次海域設施調整至深澳灣外布置 I 型堤(A-C 堤)及 L 型堤(H-F-G 堤),將改變灣內水流速度和方向,並改變原始生物自然棲習環境,對深澳灣內原生物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之虞,建議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黃國昌痛批,小組的專家學者分明還說有疑慮,但環保署卻在還沒有完整調查的狀況下,一口咬定新案優於舊案,是「欠缺事實基礎的權力傲慢」。

上午立委楊曜也在質詢中對海洋生態提出,防波堤只要有些形狀、長度的改變,就會對洋流有所影響,這需要進行評估調查。過去離岸「一村一漁港」的錯誤政策,就造成許多海岸的改變,有沙灘消失、也有海中沙洲浮出,而深澳案的海洋設施可能對海洋造成什麼改變,「海洋生態不是這樣比大小」需要更多評估,否則沙流走,轉向掩蓋珊瑚,將影響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