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彰化縣府對台化裁處12億4千4百萬元不法利得,9日環保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對此結果,彰化縣環保局局長江培根表示「無法理解」,台化公司副總洪福源則表示感謝環保署、訴願委員公平審議,並希望此案到此落幕結束。
記者 / 賴品瑀報導(台灣環境資訊中心)
台化廠區。照片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
台化與彰化縣府這一波鬥法,其中共提了4次訴願,台化贏了3次,包括前兩次的停工與這次的不法利得。目前台化處於停工狀態,是因為展延許可證仍處於「審查中」,彰化縣以遲遲未做出決定是否展延來反制。
彰化縣府以2016年採樣發現台化公司所使用的生煤成分不符環評承諾,因此提出要追討台化從2008年1月至2016年9月之間8年9個月賣電所得為不法利得,提出12億4千4百萬元的裁處,這個裁處可說是史上最高,不過,在環署訴願會的眼中,卻因為證據不足而遭撤銷。
訴願會執行秘書蘇中光解釋,彰化縣府在2016年9月29日對台化進行生煤抽檢,發現的確不符環說書承諾「總水分10%以下、固有水分2.6%、揮發分31.2%、固定碳54.3%」,並在同年12月裁處開罰30萬元,當時台化為此提出訴願,而彰化縣長魏明谷卻喊出要追討2008年1月至2016年9月之間的12億,因此雖然這30萬的訴願是台化敗訴,但彰縣府也因為一罪不能兩罰的原則,而自行撤銷這條裁處。
彰化縣政府指台化公司該8年9月間使用生煤、石油焦不符環說書承諾,因此這段期間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生煤而獲取不法鉅額利得,因此提出12億4千4百萬元的裁處。不過,蘇中光表示,訴願會以其有認定事實錯誤、未盡舉證調查責任及處分理由不備等違誤,因此11位委員無異議決議撤銷彰縣府的裁罰。
訴願會指出,雖然台化使用了與環說書內容成分不同的生煤,但彰化縣並未提出這些生煤使用後的確造成空污排放,只以台化公司所自行申報的生煤樣品成分分析資料就來作為裁處不法利得的證據,是沒有盡到舉證責任,也不符合環評法的立法目的與宗旨。
蘇中光表示,即便是台化歷年交給彰縣府的生煤成分證明,也並非每一批都不符環說書內容,因此,彰化縣政府主張台化從2008年1月至2016年9月之間8年9個月持續違規也站不住腳,行政罰法所定3年的裁處權時效也因此已經消滅。
再者,訴願會也認為,彰縣府對台化不法利得的計算有瑕疵,雖然彰縣府想比照花蓮和平電廠超量發電案為例,但訴願會認為彰縣府的計算並沒有扣除台化的營運成本、淨利、停機歲修以及曾經購買符合環說書內容的生煤金額,且台化在這段期間的發電量並沒有超過環評承諾,因此金額還有待釐清。
消息傳出後,彰化縣環保局局長江培根面對對台化的裁處又遭撤銷,初步回應表示「無法理解」,但也因為還沒有收到環署訴願會的正式說明,因此無法多做回應,表示縣府收到後將會再研究,也尚未決定是否如之前的展延許可爭議一樣,遭撤銷後又捲土重來。而台化公司副總洪福源則表示感謝環保署、訴願委員公平審議,並希望此案到此落幕結束,也同樣不願多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