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針對2月6日交易人違約情事有關質疑之說明

2月6日全球及台股股災,期貨市場重挫,因臺指選擇權賣方策略交易人未適當控管資金及風險,及期貨商因交易人權益數負值依各家公司與交易人「約定」執行代為沖銷比率、委託方式等規範執行代沖銷(砍倉)作業之內控制度,且依期貨公會所訂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盤中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現行是不得低於25%),期貨商應將未沖銷部位「全部沖銷」,致選擇權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發生有較多交易人出現超額損失及期貨商申報交易人較大違約金額情事。

當日期貨商執行砍倉過程中,因當時市場行情波動較大,深價外買權因期貨商以市價或漲停限價砍倉,致價格出現逆向上漲。另有部分期貨商及交易人詢問當日臺指選擇權之造市情形,說明如下:

有關提供流動性之造市機制,期交所訂有臺指選擇權之造市辦法,期交所均於官網公告市場周知。造市者之造市義務為臺指選擇權一週到期契約價平上下各4檔共16個序列及近月、次近月價平上下各5檔共40個序列,此係為交易人主要交易序列,占超過九成之交易量。另交易人若有遠月份或近月及次近月之價外序列交易需求,亦可透過期貨商進行詢價,造市者於接獲詢價訊息後將依市況進行報價。目前期貨自營商計34家,其中12家為專營期貨商、22家為兼營期貨商,其中申請擔任臺指選擇權造市者計有10家,其餘24家亦可依其交易策略及市場狀況,提供市場流動性。此次交易人違約情形,多集中於遠月份或價外序列。

另查,2月6日台股重挫,期貨市場大幅波動情形下,甫於1月22日上線實施之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並未有該兩商品被退單案例。該項制度係為不斷計算適用商品即時價格區間,針對適用商品之每一筆「新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並且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之委託簿狀況,試算該筆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如買單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賣單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即會被退回。其目的係為防範胖手指或程式交易等造成瞬間價格異常波動。倘價格為「連續性」地漲或跌,不致會有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機制而被退單情事,故並非所有異常情形均有該制的適用。

依據其他交易所推行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進程及學理而言,實施該措施前,需對適用商品建構理論價格模型。股價指數選擇權理論價格模型之參數包含期貨即時價格、選擇權預期波動率等,相關決定過程涉及期貨與選擇權系統間之即時交易資訊計算,故期交所先前已妥適規劃相關進程,俾為順利建立臺指選擇權理論價格模型之用。即第一步先調整國內股價指數期貨與股價指數選擇權到期月份一致,均採3個近月加上3個月季月契約(現行臺股期貨為2個近月、3個季月契約;臺指選擇權為3個近月、2個季月契約),此項規劃已依程序於2月1日經期交所交易業務委員會,並經2月9日期交所董事會通過後,後續將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同時,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有關理論價格係由交易系統於盤中即時運算處理,故盤中即時計算需考量系統效能及市場交易之穩定,目前股價指數選擇權序列逾1,300檔,其中臺指選擇權即占逾400檔,若無妥適測試完成,交易系統負擔將會大幅加重。以甫上線的大、小臺指近月及次近月契約為例,期交所於上線前即須與所有期貨商歷經長期的全市場測試,以確保系統運作穩定後方才實施,無法躁進。

另就2013年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的香港交易所推行進程來看,該措施推出之初,也只適用於恆生期貨、小型恆生期貨及H股期貨,後續於2016年10月方納入小型H股期貨,惟迄今仍未推行到選擇權商品上。期交所亦將秉持妥善規劃,於確保交易安全及穩定前提下,階段性推行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維持整體交易市場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