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開先例!3受困登山客未申請入山重罰18萬!

李姓等3名登山客本月7日未申請,從南投東埔溫泉入山,攀登馬博橫斷,因豪雨溪水暴漲受阻求援,花蓮警消派員趕往平安救援下山,但事後經查證3人登山未申請,並且沒領隊;因此,消防局首開先例按花蓮登山活動自治條例開罰18萬元。

針對106年10月14日花蓮縣消防局接獲報案,李姓登山客一行3人於10月7日從南投東埔溫泉入山,攀登馬博橫斷,因豪雨溪水暴漲受阻求援,經消防局查證後發現該3名登山客於從事馬博橫斷登山活動前,並未依規定向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入園許可,且此次登山活動也未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由領隊帶領入山,也未依該條規定辦理登山綜合保險,因此,除了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將針對未依規定申請入園部分開罰外,花蓮縣消防局更將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進行舉發,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十四條規定要求支付搜救費用。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指出,花蓮縣為全國第3個通過登山管理自治條例的縣市,而這次的違規登山案件將成為全國第一件依登山管理自治條例開罰的案件;國內登山活動非常盛行,但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案件卻層出不窮,不只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而不可避免的耗費巨額公帑,更因為山域意外事故的發生,致使許多家庭破碎。

無論是台中市、南投縣或是花蓮縣的登山管理自治條例,立法目的都是為了保障民眾於從事登山活動時可以提高自身安全,因此,加以規範愛好登山者在從事登山活動前可以完成充足的行前準備,例如必須攜帶定位器材、緊急聯絡用的通信設備及供應電源,必須有專業領隊申辦登山綜合保險後,再引導從事登山活動,希望能夠有效提高每位登山客入山從事登山活動時的安全保障,另外對於擅自進入管制山域而發生登山事故的違規民眾,我們也將依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規定要求支付搜救費用,藉以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而不是讓全民共同買單,國力窮於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