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7(六月刊)反避稅時代來臨!

圖說:台灣稅務機關在財政部主導下,將擴大進行移轉訂價之選案調查。(圖片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維基百科)

國家積極追稅 稅務風險增加

在各國積極推動反避稅的趨勢下,台灣雖然已通過CFC與PEM法案(註),但法案受限三要件規範下,正式推動之時間尚不明確,但為了順應OECD的稅務政策各國政府紛紛要求企業資訊須透明化,陸續頒布一系列反避稅法令,找出跨國企業為了降低集團的稅負成本,將利潤留在低稅負或免稅國家進行避稅之不合規行為。

台灣稅務機關在財政部主導下,擴大進行移轉訂價之選案調查,透過不同指標選案機制大批抽核案件,逐一找出透過交易安排,將利潤留滯海外企業補強台灣稅基。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則於2016年6月29日正式發布《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42號公告」),從42號公告內文中可以看出,其範圍從定義、交易類型及時程均明確規範外,其中也將「實質課稅」原則的精神涵蓋其中。以下就目前台灣與中國大陸兩岸,移轉訂價查核狀況概述如下:

台灣查核重點

有鑑於國際趨勢之發展,台灣稅務機關對於移轉訂價的查核,也採取積極態度,台灣稅務機關認為許多跨國企業為降低整體總稅負,透過聯屬公司或關係人間交易價格安排,將利潤分配至稅率較低國家,以減少納稅義務,為維護租稅公平,若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能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項目

說明

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連續三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未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據。

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由上表可知,過去稅務機關為防止企業,藉移轉訂價規避台灣地區之所得稅負,規定營收達一定規模以上企業,須提交移轉訂價報告,但近兩年開始稅務機關開始改變其檢視方式,開始對於不同類型之關係企業交易,要求逐一個別進行分析,並要有合乎邏輯之資料,驗證方式作為佐證,除了進銷貨之有形資產交易為基本檢視基礎,也開始深入擴展到,無形資產中專利商標與技術權利金價值移轉與勞務提供交易類型。

中國查核重點

中國大陸在移轉訂價調查實務上,除了舉出重點選案的調查企業類型外,中國大陸對內近期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十五項不被接受的行為,該清單也將成為中國稅務機關查稅的工作重點,詳下表所示:

項目

說明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不可接受

雙重或多重免稅不可接受

不良稅收籌畫不可接受

不透明的稅收制度不可接受

沒有實質經濟活動的架構與安排不可接受

不合理的費用列支不可接受

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單一功能子公司虧損不可接受

濫用稅收協定不可接受

虛高無形資產定價不可接受

與企業功能及價值

十一

高科技企業低回報不可接受

十二

不尊重中國大陸市場特殊性不可接受

十三

外國損失向中國大陸轉移不可接受

十四

企業不配合資料提供不可接受

十五

以避稅為目的的混合配錯不可接受

一般而言,稅務機關會先行,就企業申報之財稅資料進行比對分析,評估分析企業是否有不當避稅行為,若發現企業有將利潤留置境外,或其利潤於同業之嫌疑者,稅務機關即發出企業自查補報調查函,待企業自行調查回覆或自行調整應納稅額。

若企業回覆或調整之稅額後,稅務機關仍尚有疑義者,稅務機關即發動立案調查,即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以回歸經濟實質,排除交易形式安排,重新定義原本的交易、或透過資料庫進行利潤設算等方式重新計算企業實際應納稅負。

就以近期稅務機,關對於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不合理費用的現象,導致稅基侵蝕之查核狀況,舉凡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係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或是境外關聯方提供的,不能給企業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支付服務費;或是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作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稅務機關即可能判定勞務費支付未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調整企業應納稅額。

圖說:企業被動式,提交移轉訂價報告作法,已無法有效面對查核趨勢。(圖片來源:北區國稅局)

國家主動查稅 企業須提早因應

由上述可知,台灣與中國大陸之稅務機關,在移轉訂價查核上,已經按照國際趨勢與實務查核方式,提升其查核方式,且中國大陸透過42號公告的發布,表達推動反避稅稅制的決心,稅務機關希望能透過42號公告之規範,在關聯申報表申報上,確定企業潛在移轉訂價風險份額;以國別報告提交內容,確定集團各公司職能與利潤之配置狀況;以本地文檔中評估中國企業,在全球價值鏈上分配利潤合理性。

故過去企業僅被動式,提交移轉訂價報告的作法,已無法有效面對稅務機關之查核趨勢,與關係企業之交易活動。除了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說明外,在實質交易行為上,更應有相對應憑證與合乎邏輯方式,以檢視其合規性,並提早檢視集團整體營運交易安排,與利潤配置之合規及合理性,先行逐步進行流程改造,以因應若法令通過後,需立即提交相關文據帶來的稅務風險。

圖說: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將以「實質課稅」為原則,進行稅務管理。(圖片來源: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CFC與PEM小檔案

台灣CFC與PEM法案為所得稅法43條之3與43條之4之修正案,主要規範營利事業常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保留原應歸屬台灣營利事業之利潤,規避台灣納稅義務。

另現行本法係以設立登記地作為境內或境外營利事業之判斷標準,部分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在台灣境內之企業,透過在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台灣營利事業須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