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一名陳姓男子開車行經新竹縣中豐路時,因左轉時未打左轉方向燈,而且還是從外線車道直接切入左轉,撞上直行騎車的蔡姓男大生,造成蔡姓男大生全身癱瘓,家屬向陳男求償2344萬元。
醫生:終生喪失機能
蔡姓男大生事後腦部動刀3次、手部開刀3次、大動脈開刀1次、右眼失明、無法說話,至今仍躺在病床上無法動彈;;陳姓男子卻說:「蔡姓男大生年紀輕,恢復能力好,醫學也越來越發達,日後有望恢復;即使依然行動不便,還可以坐輪椅賣彩券的工作」;法官根據醫生鑑定報告,確定蔡姓男大生終生喪失機能,生活起居需專人24小時照料,完全無勞動能力,故判賠979萬元。
立法應嚇阻 非事後罰款
台灣這類事情,層出不窮!無怪有人質疑,台灣法律都在保護加害人,為何台灣法律無法讓犯錯者心生警惕,卻讓受害的人一再受害?立法原意本該是保護受害者,預防勝於治療才是根本之道,而不是罰款,更遑論受害者最後是否能拿到求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