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納邁互信合作新紀元
自新政府上台,施政的鎂光燈大都落在財政稅賦議題之上,例如加菸稅遺贈稅來籌長照基金,完善境外避稅防杜措施(CFC、PEM),地方政府調高地價稅、房屋稅等。執政黨立委與時代力量的財政委員也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擬藉此取代現行寓居於稅捐稽徵法第一之一章、且條文內容宣示意義大過實質規範力的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
11月初立院財委會初審,雖因高雄麵包師查稅事件的干擾,當日僅審議半數條文,不過觀察此時氣氛,似有別於十年前泛紫聯盟及八年前賦改會審議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案時,正反立場對立鮮明的態勢,今財政主管機關似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不再宣揚該法施行將圖利少數避稅者的負面觀點。如可於近期審議通過施行,不唯是立院、財政部協力玉成的不世功績,更昭示徵納關係重新定位在平起平坐的互信合作角色分擔,擺脫過去爾虞我詐、諜對諜的對立抗爭模式,長久來說,實有助於我國社會公民思維、租稅法治並促進經濟轉型,並提昇國際競爭力。
徵納互信取代對抗
從高雄某麵包師傅遭民眾檢舉,未辦營業登記,涉嫌逃漏稅,稅局上門查稅的事件來看,部分輿論將事件政治化、無限上綱,質疑稅局對老百姓政治查稅,即便財政部長指出,檢舉案詳述具體事實,依法處理,並無政治考量,仍舊信者恆信,惟此番現象毋寧其來有自。蓋稅局執法常以稽徵任務掛帥,依法課稅未徹底落實 ,長年來立法機關也怠於解決稅基侵蝕問題,稅捐法令漏洞繁多,徵納雙方一遇爭議,自動將彼此定性在威權服從關係,對稅捐法令有模糊之處,稅局往往進行「道德勸說」或高舉「實質課稅」原則;民眾或企業如遇不樂之捐,要不忍氣吞聲,甚或訴諸政治角力,陷入互不信任、對立抗爭的雙輸內耗。
大部分納稅人的程序弱勢地位,吾人可以觀諸學者與官方關於稅務救濟程序的統計數據。按財政部統計,復查階段約有四分之一案件會做出變更處分,訴願則僅有百分之五,稅務訴訟更僅有約百分之六納稅義務人可期待獲得勝訴判決,遑論2010年制訂稅捐稽徵法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之後,僅有個位數的案件,法官援引專章規定判決納稅人勝訴。近有立委於大法官提名審議程序,曾以稅務訴訟現況提出質詢,審判行政訴訟多年的被提名人竟支吾其詞,如此如何有效審議財稅處分的合法性?
然而,徵納絕非零和的對立賽局,隨意訴諸威權服從更是破壞徵納和諧的絆腳石。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可將徵納關係重新定位在平起平坐的互信關係,此可觀諸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的修法重點: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薪資所得扣除必要費用、租稅優惠不得過度、公開納稅負擔大數據、稅捐調查導入正當法律程序、推計課稅原則上不可處罰、防杜避稅行為、設立專業稅務法院、納稅者保護委員會等,簡言之,設定納稅義務人實體法上的基本權利內涵-區劃出課稅禁區,同時以資訊公開、正當法律程序,賦予納稅義務人在稽徵、稅務救濟過程上的程序主體地位,擺脫過去徵納威權體系下,被期待乖乖服從的稅捐奴僕身份。由此,可知其正面影響將遍及一般平頭百姓、企業、外商投資人,乃至於稅官、財政、司法主管機關,影響深遠之程度絕不亞於正夯的所得稅改或房產稅改。
各界受益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影響
一般平民百姓辛勞工作,每筆薪資收入在扣繳機制下無所遁逃,又是營業稅、貨物稅及不動產稅負最終實質負擔者,未來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貫徹最低生活費不課稅,並薪資稅負可設算減除成本,容有助於減低低薪過勞都市高房價的不平感。蓋最低生活費象徵著生存權底線乃是稅課禁區,且與社會整體收入水平相互連動,亦可貼近生活現實,而薪資稅負可減除交通費、訓練,甚至納入勞工「身體、生命折舊」因素,也是進一步體現憲法與稅法體系對勞動價值的肯定,另一方面也可改善重課勞動、輕課資本利得的稅捐公平性。此外,財政部定期線上公開各級距納稅與財富資訊,也可了解有能力、賺得多的高所得者,的確有負起對等的納稅義務,一則擺脫稅奴的被剝削負面映象,二則也可緩和社會上貧富對立感。
國內企業
納稅及扣繳、申報等協力義務固然是企業從事營業活動,應負擔的法令遵守成本 ,比起輕稅簡政來說,反倒清楚的遊戲規則與可預先計算的稅負成本,才是奉公守法、誠實納稅的企業,無分上市櫃或中小企業,所真正需要。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訂所有稅捐解釋函令都應公開,並定期審核其適法、妥當性,並要求稅單上法律、事實依據與計算過程都必須寫得一清二楚,即便因個別法令、事實不明確,而需接受納稅調查時,也可信任稅官不會刁難、不會違法取證,而是照章辦事,即便仍有納稅爭議,然可進一步委請合法代理人、協助程序進行,並訴諸公平、有效率的稅務救濟程序,在專業的財稅法官面前,釐清事實、法律爭點與應納稅額,一次性解決紛爭。
外商投資人
現行內外資所得稅負有嚴重差距,林全部長已經宣示改革,然外商投資人角度,清楚的課稅規則,讓交易成本(特別是投資、併購上)可以預先確定,固然相當重要,但是減省稅負的規劃也不免因為徵納認知差距,而有事後被認定為避稅行為予以調整的可能。所以,避稅調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不按漏稅處罰,但附加最高15%滯納金,外商也可利用預先核釋制度,預先確認投資的稅負風險、成本,都是讓外商投資可以降低不確定風險的重要措施。此外,不過度浮濫的稅捐優惠、定期檢討優惠必要性的機制,也是保證了內外資競爭的中立性。
稅官
提高納稅者的程序保障,從稅官角度,未必只是綁手綁腳、增加程序勞費,蓋稅捐調查、協談過程導入正當法律程序,可隨時錄影、錄音,稅官不必擔心事後翻供,或被指控威逼利誘;而稅捐核定書格式與內容要求統一,也有助於提昇核定品質,降低爭訟比率。其次,規避稅捐的個案調整,將來也會重申稅官須載明法律依據,並負擔舉證責任,其意義正是讓個別稅官在核課時,可以公正執法,減少稅官因為受到有形的壓力(特別是來自檢舉人)或無形的壓力(例如達成預算要求),而不得不訴諸內容空泛的實質課稅原則。
財政主管機關
財政部執司依法課稅與完善財政收支的最終責任,始終被冠上稅吏死要錢的負面印象。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制訂,並落實租稅人權,間接也提高稅捐執法的正當性,並定期有效地檢討解釋函令妥適性,避免無謂訟爭浪擲行政資源,而納稅者保護委員會設置後,讓財政部制訂稅賦政策與施政措施時,可以有來自兼顧納稅者權益的觀點。
司法主管機關
最後,本次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各條規定,最為緊要者,毋寧猶是專業財稅法院-沒有專業的財稅法院作為裁判徵納爭議的最後底線,新法所列各款實體、程序保障,難保不會像現行稅捐稽徵法納稅者保護專章的美意,落入被完全架空的狀態,而行政法院體系難以妥善處理稅務事件,必須另設專業財稅法院,從先前執司行政審判多年經驗的大法官被提名人,接受立委詢答稅務訴訟業務時,竟支吾其詞之窘狀,可見一斑。專業財稅法院設立之後,透過專門管道培訓的財稅法官,審判過程與判決結果,當可相當反映財稅判決更多對納稅人權與稅制闕漏的關懷上,並使納稅人的勝訴率逐步接近先進國家的水平,如此才有助於洗刷行政法院一直以來而且被驗證過的「駁回、敗訴法院」惡名。
展望未來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期待
納稅者權利保護以特別的專法制定,除接軌國際人權條約,其表面意義即可彰顯我國稅捐立法、稅捐法治的進步性,穩定、可信賴、可預測性高的稅捐法治,實質意義更是啟動稽徵機關、財政主管機關不斷自我檢討、反省稅捐立法、執法,值得改善之處,長久以往,我國才有留下國人資本投資台灣,並吸引外資投入的前提資格。所以,為確保納稅權益保護立竿見影的最佳效果,本文進一步建議,一旦當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制定為正是法案並實施起,配套將納稅人權利保護專法連同行政程序法及救濟法等與納稅人面對面執法必備的重要行政法學知識,直接納為財稅行政高普考試的考科,更是稅捐人權立國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