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服務縣籍計程車業者,除向交通部爭取新式計費表補助每輛4000元外,另額外再補助2000元,受理至今已約400輛申請,因申請期限至105/11/30截止,縣府呼籲縣籍計程車所有人把握申請時間。
縣府表示,計程車所有人可逕行向新式計費表商換表後,持更換購置新式計程車計費表之收據或發票(正本)委託計程車公(工)會、計程車車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計程車車隊提出補助申請,相關補助作業內容說明如下:
1.補助對象:車籍設籍於宜蘭縣之計程車所有人(車行計程車由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且於公路監理系統登錄者,以駕駛人為計程車所有人;未於公路監理系統登錄者,以交通公司(車行) 為計程車所有人)。每輛車以補助1具計費表為限。
2.補助項目與金額:補助計程車新式計費表含安裝費、耗材費、檢驗費及檢驗營業損失等,每輛計程車補助新臺幣6,000元(其中交通部補助新臺幣4,000元、本府補助新臺幣2,000元)。
3.申請人:計程車公(工)會、個人計程車以外之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計程車車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或修理業者。
4.申請補助期間:申請人應於所申請車輛完成裝表,於105年11月30日前提出補助申請,如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5.申請方式:計程車所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委由申請人向本府提出申請:
(1)宜蘭縣鼓勵計程車裝設新式計費表補助經費申請表(正本),每一受補助車輛應填寫1份申請表。
(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計程車計費表檢定紀錄卡(影本)。
(3)計程車所有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行車執照(影本)。
(5)領據(正本)。
(6)已折抵申請補助款額度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計程車公(工)會、個人計程車以外之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計程車車隊免附)。
(7)委託書(含證明文件,計程車所有人為交通公司且自行申請者免附)
(8)更換購置新式計程車計費表之收據或發票(正本)。
(9)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