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4年8月7日無預警宣布停辦的永達技術學院,停辦即將屆滿三年,目前已過「倒數百日」。
按照我國《私立學校法》第72條[1]與教育部公佈之「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5條[2]規定,大專院校停辦後三年內「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即應依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永達至2017年8月7日將停辦滿3年,距今已不到100天(5月3日已為倒數第97天),高教工會今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立刻提出解散清算永達的時刻表,讓仍高達10億元的永達校產盡速回歸公有。
高教工會指出:過去三年來,永達技術學院校董依然握有十億元之譜的校產,屢屢嘗試透過「轉型」、「變賣」、「繼續編列相關人員薪資」,將師生辛苦累積而成的校產逐漸淪為私有,每年已使校產虧空數千萬元。是工會與永達師生持續抗議下,才確保永達校產尚未順利轉手為其校董握有的基金會,或遭到不當變賣。
三年來,永達過去的學生被迫轉學銜接課業困難,教師普遍失業,董事會與主管機關沒有善盡照顧與安置的責任。相對地,這一群「把學校辦倒的校董們」,竟仍能夠握有由學生學費、政府補助、稅賦減免、教職員辛勤勞動所累積而成的永達校產,停辦後仍每年編列數千萬元的「人事費用」、「業務費用」預算,以及屢屢提出荒腔走板的「台一天賞村轉型計畫」。永達教師以照片為證指出,此一董事會至今每年仍恣意揮霍,卻放任永達校園雜草叢生,形同廢墟。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面竟也不聞不問,形同配合私校校董、縱容公共教育資源溢流的幫兇。
永達技術學院教師代表在記者會上高分貝喊話:教育部不該再縱容這樣惡質的校董集團,繼續掏空應屬公共教育資源的校產;過去三年縱容此類集團繼續握有校產,已證明實屬不當,政府單位面對停辦大專,應立刻啟動接管程序。
除此之外,高教工會也將強調「台灣第一間退場即將清算的大專」,究竟其校產將歸何處,全社會都密切監督。民進黨政府目前提出的大專退場政策,始終沒有杜絕「校產變私產」的疑慮,對師生權益的保障也顯然不足,應以「永達案」的妥善處理來杜絕社會疑慮。
工會也呼籲,未來再有私校大專院校面臨退場,政府機關不該再以「轉型」或「恢復辦理」的名義,給予這些私校校董停辦後仍享有形同「三年掏空校產」的時間。以學校教育的生態而言,一個學校若仍有辦學意願,不會申請停辦;停辦後全面裁撤教職員、強迫學生轉學,聲稱要再恢復辦理,豈非自相矛盾?為了維護教育資源的公共性與師生權益,若有私立學校明顯面臨辦學不能、無法合乎捐助目的,主管教育機關應當立刻聲請接管,能繼續辦學則繼續辦學或嘗試與他校合併,無法辦學則解散清算將校產回歸公有再行規畫使用,而非繼續放任原班校董恣意而為。
回歸公有後校產如何妥善運用,主管機關應邀及過去的教職員(包含其工會)、學生、社區人士、社會公正人士等共同參與討論,使辛勤累積而成的公共資產得以活化再生。
工會提出三點訴求:
- 教育部應立即提出具體時間表,使停辦已屆三年的永達解散清算、校產回歸公有。
- 徹查追回永達自停辦以來,其董事會涉嫌不當使用、遭掏空溢流的巨額校產。
- 全盤檢討既有大專院校退場機制,學校無法合乎辦學目的則主管機關應立即聲請接管,確保師生權益與教育公共性。
[1]《私立學校法》第72條: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
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
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2]〈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十五、學校經停辦三年內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且學校法人無其他學校續行經營者,得報本部核定解散。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報請解散,或未依第八點規定停辦並提出停辦計畫,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合併情形外,其賸餘財產歸屬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各款順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