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4(三月刊)「蝶戀花」警世之撞

靠行無保 血汗司機誰能救?

二月十三日,國道五號發生了,近30年來最嚴重的公路事故,由蝶戀花旅行社所屬的遊覽車,在結束武陵賞櫻一日行後,在國道五號接三號往木柵轉彎處發生了翻覆意外,該事故造成了嚴重的死傷,車內44人有33人死亡、11人受傷。

這起事故發生原因,除了車齡高達19年有安全疑慮的「拼裝車」外,司機惡劣的勞動條件,超時工作、疲勞駕駛的過勞問題,也被認為是主要的原因。

事發後,蝶戀花旅行社在第一時間,交由旅行公會發言人李奇嶽來替其發言。有關司機保險及過勞的雇主責任,他們直接是撇清旅行社與司機的僱傭關係,指出「司機是車行的事務與旅行社無關」,所以才沒替司機投保勞保;再者是強調司機在事故前「休息足足有2天」,所以不可能發生過勞問題。

「假承攬、真僱傭」 司機沒勞保

在僱傭關係上,旅行社雖然企圖,遊覽車是「靠行」登記的友力車行承攬遊覽車,來規避其雇主責任,然而僱傭關係,豈是雇主單方面能主觀認定的。在勞動法的認定上,主要是以兩者是否具有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來判斷之,所以從罹難康姓司機的班表是由旅行社排定,請假與否須經旅行社同意的情況來看,都可明顯地看出蝶戀花旅行社,對康姓司機有指揮、監督的權力,兩者的「假承攬、真僱傭」關係。

違法卻說謊 司機家屬打臉

事後,旅行社謊稱有讓司機休息一事,隨即引來罹難康姓司機家屬的泣訴「只有除夕前一天有休假,然後就一直上班到昨天」,指出康姓司機整個年假期間都沒和家人吃飯,平時上班的作息時間都是早上5、6點就出門,直到隔日早上的10、11點才回到家,已連續工作長達16天。台北市勞動局在勞檢後也已確認了,旅行社讓康姓司機,至少連續上班12日違反勞基法事項。

「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引眾怒

有關雇主責任,蝶戀花旅行在事發五日後,才由其老董周比蒼親自出面說明,對於司機的過勞致死,他竟以「人為財死、鳥為食亡」來回應,稱過年有兩倍薪資,所以許多駕駛都不休假,意圖把責任導向康姓司機的個人選擇。而他一連串卸責、模糊焦點的荒誕發言,不僅引來司機家屬的泣聲痛批:「實在可惡,他們還是人嗎?」,也招來社會輿論的強烈撻伐。

手握方向盤才算工時?

除了旅行社的發言引發眾怒外,因事故而引發的司機超時工作問題,旅遊業和遊覽車業的雇主代表,相關主管機關行政長官的失言風波,同樣也令人錯愕。對於罹難康姓司機連續工作16天一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總會副理事長蕭博仁竟駁斥指出,「上班16天,不等於工作16天」,原因是「客人到定點,司幾一定會找時間休息」,他認為「不能把休息過程算進工時」。

旅遊業雇主如此曲解工時的看法,無疑也是交通部公路總局所認可的,交通部公路總局長陳彥伯表示「只要駕駛中間有休息,雖然行程長達14小時,但連續握方向盤時間沒超過10小時,仍符合工時法規」。甚至於連主掌勞動事務的首長,竟同樣是抱持著這種「沒握方向盤就不算工時」的看法,勞動部部長林美珠在立法院答詢時說到「司機把車門關起來,可以散步、做操」,因而主張司機待命的休息時間不算工時。

然而,勞基法所謂的工作時間,一直以來定義都指的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為提供勞務的準備和待命時間,早已是毋庸質疑的法定工時認定範圍。如今若手沒握方向盤、待命是休息的工時觀能成立,無疑是在大開時代倒車。

司機過勞職災致死非個案

2011年在國道上,就曾發生統聯客運司機駕駛途中,休克身亡的悲劇。該名蔡姓司機父親認為,兒子是「長期工作過長」的緣故而猝死,因此向統聯提出職災求償。當時統聯的說法與蝶戀花旅行社如出一徹,聲稱蔡姓司機無過勞,且指出司機在趟次間有充分休息的時間,所以待命休息時間應列入工時。

雖蔡姓駕駛的父親在一審敗訴,但上訴後,高等法院發現到統聯有違反勞基法「七休一」的規定,讓蔡姓司機連續上班9天,以及認為司機的待命狀況應列入工時,而蔡姓駕駛在事故發生的前兩週,共出勤106.58小時,工時違反當時還是「雙週84小時」的規定,去年8月判定蔡姓司機屬過勞致死,統聯應付職災補償。

常態並非合法 正視血汗過勞

根據歷年勞動檢查的數據,超時工作可說是客運和遊覽車司機,普遍面臨的勞動條件問題,也才會出現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不能說是司機過勞,一天開幾10個小時在台灣是常有的事」理所當然爾地的說法。但我們應該認識到,常態並不等同於合乎勞動法令,同時也更不應該成為合理化低薪、過勞的血汗勞動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