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逾千億,財政部稽徵不力
政府課徵租稅的權力主要有兩種,其一為確定人民納稅義務之權力,其二為對人民已確定之納稅義務要求其履行的權力;亦即「核課權」與「徵收權」兩種。政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謂之核課期間;而徵收權可行使之期間,謂之徵收期間或追徵時效。由於核課期間的規範,限縮了稽徵機關的課稅權利,會直接衝擊人民的納稅義務,較受到財政部與納稅人的關注;而徵收時效則係對經核課確定的稅款,經過一定期間如稽徵機關仍未徵起者,即不得再予徵收,故稅款如逾徵收時效,人民自動會因此減輕其納稅負擔,對他有利;故往往不會主動要求稽徵機關更正,徵收時效逾期自然也不會引起社會較大的重視,財政部也就常常輕忽了徵收績效的落實。事實上,已確定的稅款不能有效徵起,對租稅的公平正義傷害更甚於核課權的執行;而且會讓所有的租稅行政作業全屬作白工地毫無意義,甚至衍生各種稅務風紀的弊端可能,值得財政部重視稽徵行政的最末端工作是否有效落實。
3月大赦欠稅大戶
我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這是原則性規定的本文。在本文之下還有第四項但書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及第五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就第四項的法條來看,在稅捐機關徵收稅捐的期間為五年,這五年的期限自繳納期限屆滿的第二天起算,如果沒有在屆滿期限前移送法務部的行政執行處執行,五年徵收期間屆滿後就不能再執行。稅捐機關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經將欠繳的稅捐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沒有在欠稅徵收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對欠稅債務人實施執行的程序,就不可以再執行;移送後已經開始執行的案件,可以繼續執行;但在徵收期間屆滿之日起,超過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因此稽徵機關追稅期最長十五年。但是在96年3月5日修法以前已經移送執行,目前還在繼續執行中尚未終結的案件,則適用第五項的法條的規定,這類舊案的執行期間,一律至明(106)年3月4日結束,明年3月5日起,欠稅即一筆勾銷;包括黃任中、黃若谷、夏黃新平等著名欠稅大戶,都在這批「大赦」名單中,對我國租稅公平性的傷害甚大。
財政部怠惰 欠稅日增
除了徵收大限將屆讓欠稅大戶得以僥倖豁免,造成租稅負擔公平的傷害以外,財政部長期以來對租稅徵收的怠惰,讓我國累積大筆的欠稅金額,更是對租稅公平的結構性傷害。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截至104年度累積欠稅金案件共41萬2千件,累積金額1,274.73億元,可見財政部對租稅債權的徵收仍有待加強的必要。雖然年度待徵收案件並沒有顯著增加之趨勢,以前年度的欠稅金額甚至有減少下降的趨勢;但104年度的新增稅款為117.89億元,與101年的108.51億元、102年的98.09億元、103年的89.73億元相比較,104年的金額是101年以來的新高(如附表一),值得相關單位探究增加的趨勢。分析欠稅案件發生的原因,各區國稅局多表示與納稅義務人對稅法規定不熟悉,或因與稽徵機關就稅法規範之認知有落差致產生課稅爭訟有關。各區國稅局應持續強化稽徵業務,透過各種場合向民眾宣導租稅教育,提升民眾對稅法的認識,並對納稅義務人不服處分之案件妥適處理,以及積極採租稅保全措施,來保障租稅債權。
另外就欠稅稅目別來看,104年度國稅累積欠稅金額792.28億元中,以營利事業所得稅395.77億元(占49.95%)最多,其次依序為營業稅155.89億元(占19.68%)、綜合所得稅125.44億元(占15.83%)、遺產贈與稅97.54億元(占12.31%)。其中跟公司行號有關的稅目,即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兩者相加占全體欠稅的69.63%,可見我國的欠稅主體係以營利事業組織為大宗。分析其原因可能我國企業環境,仍然充斥人頭文化,很多公司行號負責人或股東多為人頭身分,根本無力繳納稅款亦無財產可供執行,至欠稅難以徵起(如附表二)。
亟待修法補漏洞
綜上面對稅捐稽徵法徵收大限及欠稅款長年居高不下,影響我國的租稅實質公平性;財政部短期作為,應檢討稅捐稽徵法第23條對各項欠稅款採無差別的時效待遇是否合理問題,可以考慮將惡意或鉅額欠稅大戶增加其徵收年限,方屬公允。因事涉修法及徵收期間將屆的時間壓力,財政部應以短期最優先的處理方式進行。至於高達千億元以上的欠稅金額,財政部宜重視督導,擬定具體的追徵計畫確實執行,並嚴格控管;如此才能有效建立公平的課稅環境,否則不論建置何種公平的稅制,稽徵行政如何的客觀嚴謹,最後欠稅大戶透過繳稅的漏洞,來規避繳納義務,那麼所有的公平課稅努力都會是枉然的啊!
表1:100—104年度欠稅統計表 單位:千件、新台幣百萬元
年度別 |
總 計 |
本 年 度 |
以 前 年 度 |
|||
件 數 |
金 額 |
件 數 |
金 額 |
件 數 |
金 額 |
|
100 |
754 |
203,937 |
116 |
14,761 |
638 |
189,177 |
101 |
614 |
172,536 |
107 |
10,851 |
508 |
161,686 |
102 |
529 |
152,313 |
114 |
9,809 |
415 |
142,505 |
103 |
443 |
133,047 |
113 |
8,973 |
331 |
124,074 |
104 |
412 |
127,473 |
107 |
11,789 |
305 |
115,683 |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表二:104年度國稅各稅累計欠稅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稅 目 別 |
金 額 |
營所稅 |
39,577 |
營業稅 |
15,589 |
綜所稅 |
12,544 |
遺贈稅 |
9,754 |
貨物稅 |
385 |
菸酒稅 |
848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529 |
證交稅 |
0 |
期交稅 |
0 |
國 稅 合 計 |
79,228 |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