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2(一月刊)欠稅年年高 3月仍大赦

欠稅逾千億,財政部稽徵不力

政府課徵租稅的權力主要有兩種,其一為確定人民納稅義務之權力,其二為對人民已確定之納稅義務要求其履行的權力;亦即「核課權」與「徵收權」兩種。政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謂之核課期間;而徵收權可行使之期間,謂之徵收期間或追徵時效。由於核課期間的規範,限縮了稽徵機關的課稅權利,會直接衝擊人民的納稅義務,較受到財政部與納稅人的關注;而徵收時效則係對經核課確定的稅款,經過一定期間如稽徵機關仍未徵起者,即不得再予徵收,故稅款如逾徵收時效,人民自動會因此減輕其納稅負擔,對他有利;故往往不會主動要求稽徵機關更正,徵收時效逾期自然也不會引起社會較大的重視,財政部也就常常輕忽了徵收績效的落實。事實上,已確定的稅款不能有效徵起,對租稅的公平正義傷害更甚於核課權的執行;而且會讓所有的租稅行政作業全屬作白工地毫無意義,甚至衍生各種稅務風紀的弊端可能,值得財政部重視稽徵行政的最末端工作是否有效落實。

3月大赦欠稅大戶

我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這是原則性規定的本文。在本文之下還有第四項但書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及第五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就第四項的法條來看,在稅捐機關徵收稅捐的期間為五年,這五年的期限自繳納期限屆滿的第二天起算,如果沒有在屆滿期限前移送法務部的行政執行處執行,五年徵收期間屆滿後就不能再執行。稅捐機關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經將欠繳的稅捐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沒有在欠稅徵收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對欠稅債務人實施執行的程序,就不可以再執行;移送後已經開始執行的案件,可以繼續執行;但在徵收期間屆滿之日起,超過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因此稽徵機關追稅期最長十五年。但是在96年3月5日修法以前已經移送執行,目前還在繼續執行中尚未終結的案件,則適用第五項的法條的規定,這類舊案的執行期間,一律至明(106)年3月4日結束,明年3月5日起,欠稅即一筆勾銷;包括黃任中、黃若谷、夏黃新平等著名欠稅大戶,都在這批「大赦」名單中,對我國租稅公平性的傷害甚大。

財政部怠惰 欠稅日增

除了徵收大限將屆讓欠稅大戶得以僥倖豁免,造成租稅負擔公平的傷害以外,財政部長期以來對租稅徵收的怠惰,讓我國累積大筆的欠稅金額,更是對租稅公平的結構性傷害。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截至104年度累積欠稅金案件共41萬2千件,累積金額1,274.73億元,可見財政部對租稅債權的徵收仍有待加強的必要。雖然年度待徵收案件並沒有顯著增加之趨勢,以前年度的欠稅金額甚至有減少下降的趨勢;但104年度的新增稅款為117.89億元,與101年的108.51億元、102年的98.09億元、103年的89.73億元相比較,104年的金額是101年以來的新高(如附表一),值得相關單位探究增加的趨勢。分析欠稅案件發生的原因,各區國稅局多表示與納稅義務人對稅法規定不熟悉,或因與稽徵機關就稅法規範之認知有落差致產生課稅爭訟有關。各區國稅局應持續強化稽徵業務,透過各種場合向民眾宣導租稅教育,提升民眾對稅法的認識,並對納稅義務人不服處分之案件妥適處理,以及積極採租稅保全措施,來保障租稅債權。

另外就欠稅稅目別來看,104年度國稅累積欠稅金額792.28億元中,以營利事業所得稅395.77億元(占49.95%)最多,其次依序為營業稅155.89億元(占19.68%)、綜合所得稅125.44億元(占15.83%)、遺產贈與稅97.54億元(占12.31%)。其中跟公司行號有關的稅目,即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兩者相加占全體欠稅的69.63%,可見我國的欠稅主體係以營利事業組織為大宗。分析其原因可能我國企業環境,仍然充斥人頭文化,很多公司行號負責人或股東多為人頭身分,根本無力繳納稅款亦無財產可供執行,至欠稅難以徵起(如附表二)。

亟待修法補漏洞

綜上面對稅捐稽徵法徵收大限及欠稅款長年居高不下,影響我國的租稅實質公平性;財政部短期作為,應檢討稅捐稽徵法第23條對各項欠稅款採無差別的時效待遇是否合理問題,可以考慮將惡意或鉅額欠稅大戶增加其徵收年限,方屬公允。因事涉修法及徵收期間將屆的時間壓力,財政部應以短期最優先的處理方式進行。至於高達千億元以上的欠稅金額,財政部宜重視督導,擬定具體的追徵計畫確實執行,並嚴格控管;如此才能有效建立公平的課稅環境,否則不論建置何種公平的稅制,稽徵行政如何的客觀嚴謹,最後欠稅大戶透過繳稅的漏洞,來規避繳納義務,那麼所有的公平課稅努力都會是枉然的啊!

表1:100—104年度欠稅統計表                  

單位:千件、新台幣百萬元

年度別

總 計

本 年 度

以 前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100

754

203,937

116

14,761

638

189,177

101

614

172,536

107

10,851

508

161,686

102

529

152,313

114

9,809

415

142,505

103

443

133,047

113

8,973

331

124,074

104

412

127,473

107

11,789

305

115,683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表二:104年度國稅各稅累計欠稅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稅 目 別

金 額

營所稅

39,577

營業稅

15,589

綜所稅

12,544

遺贈稅

9,754

貨物稅

385

菸酒稅

848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529

證交稅

0

期交稅

0

國 稅 合 計

79,228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