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擠不同派系?沈信雄等要林進財扮「桶箍」角色

民進黨籍五結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沈信雄、陳美華及代表陳啟生,在縣黨部評議委員黃建財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呼籲縣黨部主委林進財該扮演「桶箍」的角色,以團結全黨為重,放他們三人一馬,別再做親痛仇快的事傷害民進黨。

沈信雄感嘆,蔡英文主席當選總統後,期許全黨要「謙卑、謙卑、再謙卑」,中央黨部也強黨內要「團結、團結、再團結」,但是主委林進財卻完全「逆向操作」,動輒以除名、停權的手段來排擠不同派系者,把同志當敵人,讓關心民進黨發展的基層黨員相當「鬱卒」。

黃建財指出,縣黨部在處理沈信雄、陳美華及陳啟生三人的處分案上,瑕疵甚多且明顯違反法律程序,中央黨部評議委員會已經在去年七月一日的會議上,確認三人並無違紀,將處分案予以退回,全案業已定案,林進財竟又在今年六月以相同事由,再次將三人提送評委會,利用人數優勢表決,做出停權二年的決議,違反中央評議委員會已定案之裁決,嚴重傷害黨的團結及紀律,破壞程序正義。

沈信雄現場出示一封給蔡英文主席的公開信,這封信已寄給縣內黨員同志,也會送交至中央黨部,希望大家一同來關心這件事,籲請林進財別再為難地方黨員同志,用鬥爭的手法只會傷害大家對黨的感情,破壞本黨團結,明年即將面對五合一選舉的挑戰,林進財該扮演「桶箍」的角色,團結全黨,不要做出親痛仇快的事。

本身為內科專科醫師的黃建財強調,醫生發現患者有症狀,要提出治療計畫,讓病人早日恢復健康,縣黨部是黨的運作機器,現在這部機器出現故障情況,依樣要趕快維修,否則任由錯誤的事情持續況展,未來恐怕成為不治之症,對黨造成嚴重的傷害,民進黨要成為值得人民信任的政黨,健全的地方黨部是重要基礎,他提醒林進財要有智慧,盡快修補已經造成的裂痕。

以下為沈信雄申訴書:

申訴書 申訴人 沈信雄 茲不服民主進步黨宜蘭縣黨部第十六屆評議委員會第七次 會議決議將申訴人停權2年處分(附件一),提出申訴,茲 將申訴理由析述如下: 1、 申訴人前與本黨同志陳啟生、陳美華經宜蘭縣黨部第十五屆評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將申訴人與陳啟生、陳美華停權二年,該決議業經中央黨部第十六屆第十二次評議委員會決議將上開宜蘭縣黨部第十五屆評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退回,理由為該處分依據與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不符,是以,本件違紀處分案件,業已確定,上開宜蘭縣黨部第十六屆評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將申訴人等決議停權,為無效之處分: 1、 按「地方評議委員會之裁決,有下列情形,中央評議委員會無須經申訴,得逕行宣告無效:四、裁決已確定案件重複裁決。」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六十九條第四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違紀案件,業經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退回,理由為與本黨紀律評議仲裁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不符,案件業已確定,不料,宜蘭縣黨部評議委員會仍對相同事件決議停權,主文內容仍然以「明確違反「民主進步黨宜蘭縣黨部第四、五類公職候選人提名施行細則第13條之簽署誓約書 」及「本部2014年12月19 日民進黨宜字(14)第15088號函」事項,本會依「本黨黨章」及「紀律評議裁決條例」規定,予以停權處分,停權二年。」云云為決議依據,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依上開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六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應屬無效。 2、 次按「本黨黨員之違紀行為處罰程序由其黨籍所屬地方黨部執行為委員會提案,送評議委員會裁決。」、「地方評議委員會之裁決,有下列情形,中央評議委員會無須經申訴,得逕行宣告無效:一、未經執行委員會提案,評議委員會逕行裁決。」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十九條第1項前段、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甚明,惟查,本件宜蘭縣黨部第十六屆執行委員會2017年4月14日第九次會議,並未將本件違紀案提案討論表決,竟由縣黨部主委林進財於「意見交換」程序,直接裁示「有關五結鄉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跑票一案,行文評委會盡速處理。」

(附件二),無視上開中央評議委員會將本件違紀案以不符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而退回,而非撤回另為適法處分之決議,不應再為決議,況且,未經提案表決,逕由縣黨部主委於意見交換程序直接指示送交評議委員會決議,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及上開紀律評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1款之規定,應屬無效甚明。 貳、退步言之,申訴人與本黨同志陳啟生、陳美華並未違反黨章及紀律評議裁決條例之規定,縱然上開停權決議有效,亦應予以退回,不予處分。 一、緣沈信雄、陳啟生、陳美華分別獲宜蘭縣黨部提名為台灣省宜蘭縣第20屆鄉鎮市民代表宜蘭縣五結鄉第一選舉區、第三選舉區、第五選舉區之參選人,並均當選為宜蘭縣五結鄉鄉民代表,而本次鄉民代表選舉,黨部提名之候選人共有六位當選。又同時參選宜蘭縣五結鄉鄉民代表第三選區選舉之人陳林煌,並未獲黨部提名為候選人,惟執意以無黨籍之身分違紀參加該屆五結鄉鄉民代表第三選區選舉,與黨部提名之陳啟生競爭,後亦獲當選。 二、嗣申訴人與其餘3位黨提名當選人於103年12月1日於被告宜蘭縣黨部開會,共同推舉沈信雄為黨團召集人,鄒春龍為副召集人,正式成立五結鄉民代表大會黨團。而陳林煌違紀以無黨籍身分參選,依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二篇分則「違紀參選、違紀助選」第12條之規定「本黨黨員未經提名違紀參選者,應予除名處分」,是陳林煌違紀參選本應除名,依民主原則,並無加入黨團之資格,且其係以無黨籍之身分當選,若欲成為黨團成員,依慣例應向黨團提出加入黨團之申請,經決議同意加入,方可成為黨團之成員,惟其並未申請加入,顯不具黨團成員之資格甚明。 3、 嗣103年12月19日之宜蘭縣黨部邀集黨團成員至縣黨部召開黨團會議,討論五結鄉鄉民代表大會正、副主席選舉,而五結鄉黨團既已成立,則會議之進行、表決之程序及人選之推舉,即應由黨團之總召集人即沈信雄主導,方符合黨團自治之精神及民主原則,惟宜蘭縣黨部主任委員林進財卻主導會議之進行,並向在場之黨團成員表達希望支持廖啟賢、陳林煌代表本黨角逐五結鄉鄉民代表大會正、副主席之意,申訴人、陳啟生二人認縣黨部主任委員強力主導會議之進行並介入正、副主席人選之推舉,已嚴重侵犯黨團召集人之職權及黨團自治之精神、民主原則,並違反程序正義,該次會議顯有重大瑕疵,故乃退席抗議,未料,宜蘭縣黨部主任委員林進財,仍在無黨團召集人主持會議之情形下,主導會議進行,而該次會議僅有五名黨團成員出席,縣黨部另外邀請不具黨團成員資格之陳林煌與會,於申訴人等退席後,在場黨團成員僅有3名,惟宜蘭縣黨部主委卻將不具黨團成員資格之陳林煌列入表決人數,並以在場四人一致決議通過廖啟賢、陳林煌代表被告參與宜蘭縣五結鄉鄉民代表正、副主席之選舉為由,提名廖啟賢、陳林煌代表參選。 4、 後申訴人、陳啟生認宜蘭縣黨部主任委員強力介入、主導本件正、副主席人選之推舉,程序顯有重大瑕疵,且提名違紀參選鄉民代表之陳林煌,不具正當性,該提名決議顯然無效,乃自行參加本件五結鄉鄉民代表會正、副主席之選舉。 5、 按人民團體法第第49條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次按本黨黨章第八條亦揭示「本黨之組織運作,採取主方式」,而宜蘭縣五結鄉鄉民代表大會黨團既已成立,依民主原則及黨團自治之精神 ,本應由黨團自行決議推舉正、副主席之候選人,未料,之宜蘭縣黨部強行介入推舉候選人之程序,並建議黨團成員推舉特定人選,且副主席之推舉人選,竟是違紀參選依規定應除名之陳林煌,且讓其加入黨團會議參與投票,不顧程序正義與民主原則,是103年12月19日之宜蘭縣黨部主導之五結鄉鄉民代表大會正、副主席候選人推舉會議顯然違背人民團體法、黨章揭示之民主原則及程序正義,應屬無效。按「黨員之言行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予評議並裁決適當之處分。」本黨制定之黨章第29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本件據以裁決申訴人等停權二年,主要乃依上開103年12月19日之開會決議為據,惟該決議違背程序正義與民主原則應屬無效效,申訴人等並無言行違背黨章、決議之情形,本件宜蘭縣黨部評議委員會再以違反黨章、評議裁決條例規定為由,將申訴人等決議停權2年,顯然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