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3(二月刊)高普考刪除法科? 公務素養堪慮

理論須結合法科 才能依法行政

考選部擬刪除法科

2017新年一過,考選部網頁公告,擬修正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專業科目,刪減不宜於初任公務人員考試列考之科目,藉由減少應試科目數,避免考科過多稀釋核心知能科目比重。各個行政職組、職系及類科的專業科目都有些許調整,影響最為顯著是刪減了多項法科,諸如金融保險類科免考金融保險法規,財務行政類科免考會審法規,地政免考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財稅行政免考稅務法規與民法。

此次考科調整草案直接衝擊考生與補習班,更干係未來菜鳥公務員的基礎智能以及民眾直接感受到的依法行政品質。刪減法科,考選部所持理由是「為因應時代變遷與國家任務發展,並提升考選公務人才效能」,「依核心職能需求調整。」、「法律科目對職務核心職能之精進具重要意義,於在職訓練持續進修養成將更具效益,爰予刪除。」似乎認為法科不應該作為新進公務員的「核心職能」,所以不用透過考試確保,或者是認為法科作為職務核心職能來說,太過於重要了,但透過在職持續進修來養成,比起一試定終身來說,反倒較能夠達到確保基礎智識之目的。

上述考選部調整考科的理由,徵求各方意見後,不少反對看法反饋:有認為地政免考民法,不懂物權與親屬法律關係,未來如何審查產權、繼承登記的申請?也有認為若刪除稅務法規考科,將使報考財稅行政職系的考生將大幅縮減,造成優秀稅務人才的篩選來源亦將更為窄化,甚至當會計師考試仍維持稅務法規,納稅人及其代理人的稅務專業能力,將普遍會超過稅務人員,甚至導致逃漏稅情形擴大。

高普考確保事務官能力

按公職考試有別於大學入學考試,大學入學考試係測驗受試者,是否有接受大學教育的潛能,重視基本數理、文社能力;公職人員高普考試則係我國選拔基層事務官的正式途徑,錄取公職高普考的受試者,在報到後受訓期滿(一般是四個月),隨即分派單位上線服務,基層事務官又是面對人民、執法的最前線。所以個別考試科目也好,考科的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也好,命題大綱也好,不僅是要達到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之目的(司法院釋字715號解釋理由參照)。更重要地,個別公務職系、類科的考試科目,特別是專業科目,更得直接對應職系與類科的職務上日常需求。換句話說,考科選擇與考題內容要確保錄取的公務員,至少在專業能力,足以應付所屬單位的日常業務,蓋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都明確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考選部作法令人不解

人民最常接觸的日常行政業務,首推土地行政與財稅行政。依照考選部網頁資料,地政職系的職務主要是針對土地登記、地籍管理、土地稅則及不動產糾紛調處等事務,從事研議、審核及執行工作。例如土地移轉登記或繼承登記等,即屬一般人民最常辦理的業務項目,大多委由通過普考的土地代書經手處理,鑑於不動產變動登記攸關財產權重大,登記內容如有錯誤,善意當事人仍可信賴(土地法第43條參照),倘若地政人員審核有過失,動輒衍生行政懲處甚或國賠責任,故地政人員無不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故地政人員高考選定土地法規、土地登記與不動產估價等三科作為專業科目,吾人當可理解,但此次考選部擬刪去土地政策與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卻維持土地經濟學(核心能力為瞭解土地經濟並分析地價、地稅、地權與地用相互影響之能力),則令人不解。

茲舉繼承登記來說,假設某房地所有權人過世,繼承人申請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並檢附代筆遺囑一份,繼承人其中一人還有非婚生子身份,此案地政承辦人即需進一步審視當事人的親屬、繼承法律關係,諸如代筆遺囑的效力、非婚生子是否經認領程序、繼承順序等等,相對於土地經濟學內容多屬抽象、理論知識,著重分析性方法論的知識學門來說,民法對於執行土地登記業務來說,毋寧是更接近實務需要的學門。

財稅行政考試科目的調整,也類似土地行政,且更過之而無不及。財稅行政職系之職務,係基於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稽核、稅務等知能,主要是辦理各稅之審核、稽查及複核,規劃、解答各稅稽徵業務,辦理欠稅之清理,處理各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案件,宣導稅政法令。此次調整考科草案,擬刪除稅務法規與民法,將之移至在職訓練進修養成,但留下財政學、經濟學、會計學及租稅各論(主要是所得稅、消費稅與財產稅的各稅理論),除了會計學與租稅各論一小部分之外,幾乎可謂全被抽象理論的學門知識所佔據,是否真有助於篩選具備面對納稅人,並執行依法課稅任務的基層稅務員,相信眾人都會甚表懷疑。

茲舉常見的工程契約糾紛衍生的稅負爭議來說,假設某公司承包工程,為期三年,其收入應分年列報,抑或按照完工比例逐年申報,抑或應於完工年度列報,倘有爭議款未收,究竟應先行列帳繳稅,還是實現後才納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營業稅時,可否減除該爭議款項等等,當基層稅務人員核定時,不僅先要依照民法債編有關承攬契約規定,其次須援引營業稅法及施行細則,並參照會計上關於工程會計的處理方式並所得稅法規定、函釋,始能正確核定。相形之下,所得稅、消費稅的經濟效果也好,最適課稅理論也好,乃至於訊息不對稱理論(以上三者可參閱租稅各論、財政學與經濟學命題大綱)等著重經濟分析的知識學門,對於本案具體解決,實在欠缺直接關連。

抽象理論須結合實務

本文並非要指涉財政學、經濟學等抽象理論的學門欠缺學­上重要性,相反地,抽象理論及結合實證數據的研究,正是對於內政、財稅部長、次長或署長的高級官員,欲制訂地政與稅政大政方針時,所絕對不可或缺之參考,只不過高階決策官員僅占極少數,絕大部分稅官的工作,則須落實在處理日常事務,並解決個案疑難雜症,相形於民商法規與稅務法規來說,這類抽象理論實流於大材小用,作為所有地政、財政基層公務人員任職初始所該具有的核心職能,其迫切性明顯不足。所以,若依照考選部此次刪除的標準-「對職務核心職能之精進具重要意義,於在職訓練持續進修養成將更具效益」來說,此類著重抽象、研究分析方法的理論學門,基層稅官眼裡,恐怕才是「依核心職能需求調整」的優先對象。

在職進修難達核心職能

次按考選部擬刪除,土地行政的民法考科及財稅行政的稅務法規與民法考科,所持理由除了還有「法律科目對職務核心職能之精進具重要意義,於在職訓練持續進修養成將更具效益」。對此,本文認為,更是值得商榷。列為公職高普考科所代表的實質意義,不僅僅是要對應各該公職起始的核心職能而已,尚在「考試引導教學」的發展下,寓有結合學校課程科目設計、補習班教育,強迫應考者在任職前,必須花費相當時間追求、強化的基礎、根基智能,相形之下,現行公務人員的在職進修,不僅強制性遠低於入門考科,進修成果又乏具體考核、淘汰機制,兩者學習強度當有天壤之別。

然而,眾所周知,民法及稅務法規所涉及的法條規定以及重要法律概念相當繁多,不僅相當長的學習時數,甚至還需要反覆背誦、強記,才能逐步融會貫通規範體系。例如民法上著名難解的概念區分-「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的競合關係,又如營所稅與綜所稅兩稅合一的稅制理想與實際運算,以及對應避稅行為的反制措施(未分配盈餘稅與裁罰),又如加值型營業稅的多階段進銷項互抵精神,不得扣抵憑證又為其例外等等,本文實在很難同意,民法、稅務法規繁複的內容,可以透過非強制性質、又欠缺考核淘汰措施的在職進修,甚至偶爾還帶有準休假性質的在職進修,然後達到建構各該公務人員每日執行職務必須之核心職能,所該具備的學習強度。

一知半解如何依法行政?

國家行政現代化的主要指標有二:資訊化與法治化,前者體現在資料庫與大數據,後者則表現在依法行政與當事人程序保障。茲再以地政、稅政為例,基層地政事務所、稅局公務員日常工作主要內容,無非是依土地、稅捐法令規定,審核申報文件,申報所檢附的民商法律文件各式各樣,舉凡契約書、房產權狀、戶籍謄本、公司章程、法院裁判等等不一而足,倘若地政與稅官欠缺民商法的基礎知識,判斷這些法律文件時極易欠缺信心,擔心被不實文件欺騙或被追究行政疏失之下,自然處處疑神疑鬼、嚴格審核,遑論刪去稅務法規考科,對稅法規定、體系乃至稅額計算,越發陌生,只會徒增後續復查、訴願及訴訟等行政救濟訟源;更遑論不了解行政程序基本規定,公文書的內容、製發過程即可能出現程序瑕疵,在在直接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不可不察。例如受文者為公司卻未寫負責人、未按照戶籍送達,行政處分書上未載明不服得於收到後30日內提起訴願等小細節,都會牽動公權力的時效,過往曾發生「飯糰稅單」的著名事件,即為適例。

再者,納稅人權利保護專法於105年12月9日三讀通過,實施前有一年準備期間,106年底正式施行。納保法的重要立法精神有二:(一)稅務行政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二)財稅事件專業審判,設立財稅專庭。因應納稅者保護的潮流趨勢,財稅行政高普考不增加財稅行政法科,還打算刪除民法、稅務法規,實匪夷所思之舉。

蓋按稅務行政未來會更徹底地,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來保護納稅人程序基本權,納保法明定釋令函公開、必要資訊協助、課稅處罰之舉證責任、不得違法取證、核課、處罰前陳述意見機會、稽徵機關說明理由之義務、調查過程錄影錄音等等。吾人當可預見,納保法正式實施前後,稅政法治化、依法課稅的密度要求大幅提高,本應將稅官配備更能夠應對,法治潮流發展的知識工具,而非繼續強化其抽象理論的分析能力。更別說,財稅專庭成立之後,稅官出庭應訴(據觀察出庭主力仍是年輕、資淺稅官),求學、準備考試過程未曾碰觸、認真修習過法科,僅有粗淺法學常識就貿然上場,法官一問民法不懂,二問行政法也不懂,三問稅法規定還都半知半解,被財稅法官當場斥責事小,若想不打輸官司損失稅收,恐怕就只能期待法官「相忍為國」、「官官相護」了!

變革本質該由下而上

此次高普考科變革幅度甚大,不僅學校課程科目可能要對應調整,還可能牽動高普考補習班名師頭路、大專教科書銷路,甚至是學閥派系的彼消我長等,考選部僅憑內部會議結論,隨即推出保留抽象理論學門,卻刪減法科為主的改革草案,此種由上而下的決策程序,難怪已有議論懷疑此次考科改革的純正性。正本清源之策,無妨還是回歸事務本質,至少向需用人力單位及所屬基層公務員,進行問卷普查或座談,自然可以明瞭現階段公務人員所迫切需要,或不需要的核心職能為何,作為決策之重要參考,亦足以提高考科改革、平息眾議的說服力與正當性。

最後,本文強烈主張,單就地政與財稅行政高普考科來說,刪除民法、稅務法規實係不智之舉,況且為了因應納保法及財稅專業法庭實施所帶來的稅政法治化挑戰,甚至應當再增設「財稅行政法」一科,含括稅務行政相關的行政程序法、訴訟法、訴願法及納保法等等科目,始可確保未來稅官依法行政、依法課稅的基礎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