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中勿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 確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新聞中心/臺南特派/林介盛

【臺南訊】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呼籲駕駛人開車、騎車時,切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相類功能裝置,行人在過馬路同時,也應該注意來車,切勿當低頭族,別因為一時的方便,造成自身及他人的傷害!

警二分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汽車及機車駕駛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分別處新臺幣3000元及1000元罰鍰。」另針對慢車駕駛處罰條例第73條亦訂有相關處罰規定: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警二分局表示,111年1月份迄今取締汽車行駛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計有3件、機車35件,為了節省荷包及安全著想,千萬別在道路行駛中,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如有滑手機必要時,應將車輛依規定妥適停放,以避免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警二分局為避免駕駛人在行駛的同時,因為用單手拿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或做其他行動,例如傳LINE、發IG等,而影響駕駛人行車操控,導致注意力分散,在遭遇緊急狀況時無法迅速反應,可能將造成煞車不及等行車危險,請民眾謹慎小心行駛,為了行車的安全,請民眾共同關懷交通、珍惜自己與保護他人,締造更優質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