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稿/李克/退休人員】新春期間,閒來無事,也因疫情蔓延,省下拜年時間,關心一下國事。轟動一時的《謝志宏案,又稱歸仁雙屍命案》,日前台南高分院改以1日5000元上限折算,謝共可獲賠3417萬元。本案件會贏的關鍵很多:只要是謝志宏家人及律師團的堅持,最終在高分檢發現新證據還有監察委員王美玉的調查報告,才獲判無罪。
謝志宏於2000年捲入台南歸仁雙屍命案,在遭關押的18年多他歷經了9次的死刑判決,但他不曾放棄持續伸冤。簡直是草菅人命,他差一點就丟了命,但這些判他死刑的法官、起訴的檢察官、調查刑案的警察等都沒有罪,也不會被處罰、被起訴、被判刑,謝共可獲賠3417萬元,卻都由人民買單。
還有更多的案件須待朝野共同努力及民間的監督,譬如: 蘇詠盛案立委賴香伶的襄助得以平反、謝志宏案又有監委王美玉的鼎力支持得以解決,這是僥倖成功的案例。還有更多更多的案件需要更多人來關注,期待早日圓滿成功。
江國慶案、蘇詠盛案、謝志宏案之比較:
案別 | 江國慶案 | 蘇詠盛案 | 謝志宏案 |
日期 | 1996年9月12日 | 2010年4月27日 | 2000年6月24日 |
案由 | 刑案女童命案,刑求逼供之冤案,被槍斃前已發現新事證,仍遭到槍決。 | 中尉排長郭景志凌虐,蘇跳樓身亡,判處郭員有期徒刑七年兩個月。 | 捲入台南歸仁雙屍命案,在遭關押的18年多他歷經了9次的死刑判決,但他不曾放棄持續伸冤。 |
經過 | 江父在領屍時,悲痛地寫下「天無公理」四字,隨後十數年為證明兒子的清白而四處奔波,但該案卻直至江父往生後,才於民國100年元月28日,因檢警專案小組重新鑑定當年軍方扣留之證物。國防部賠償江家1億318萬元後,向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部中將司令的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6人求償8844萬餘元。高等法院昨認定,全案因為抓錯人及違法取供,陳肇敏和辦案人員有重大過失,與江被判死有因果關係,判決其中5人應賠償5957萬元,以陳肇敏及前空軍總部反情報隊上校柯仲慶各被判賠1474萬元最高;可上訴。
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人疑似刑求取供,造成江國慶冤死,但因過了法律追訴期,獲不起訴處分。對此朝野立委一片譁然,紛表難以接受。有立委立刻提案修法延長公務員懲戒時效,並將「剝奪退休金」列為懲戒手段。
此案臺灣解除戒嚴之後,第一宗確認的冤獄錯殺案,民間司法改革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官方終於承認司法誤判,但國家殺錯人,誰來償命?如何賠得起?軍方的責任一定要追究到底。
本案律師尤伯祥質疑,誇張的是軍事審判從來沒有獨立過,甚至在威權時期,是獨裁者遂行鎮壓的工具,「但我們的檢察官也選擇不相信這件事情,他說軍事審判是獨立的,江國慶被判死與陳肇敏無關」。尤伯祥痛批,檢察官選擇無視於歷史、無視於真象、用謊言幫國家暴力漂白、為邪惡漂白、那麼檢察官就是邪惡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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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死亡」,蘇父努力奔走十一年後,透過立委賴香伶的努力立院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修正,督促
國防部2021/06/23廢止舊處分,重核「因公死亡」撫卹。台灣有何人權 ?一個字之別走了11年! 台灣還算是是一個人權立國的國家嗎?
蘇案歷時11年,因2020年立法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放寬證據認定時間,進而促成平反,但許多冤案卻仍卡在5年再審時效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
經聲請釋憲雖不受理,但有4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立委賴香伶於2020年5月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立法院於年底三讀通過,國防部也廢止原處分,重新核定蘇詠盛為因公死亡撫卹。 |
最終在高分檢與律師團爭取下獲判無罪。謝共遭關押6834天,而律師團為他聲請刑事補償,台南高分院裁定以1日3500元折算,謝共獲2391萬元,不過他聲請再覆審,全案經刑事補償法庭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日前改以1日5000元上限折算,再補償1025萬1千元,謝共可獲賠3417萬元。
監委王美玉調查(字號107司調0025)『據訴,89年6月24日發生歸仁雙屍命案,被告謝志宏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470號判決有罪確定,惟法院認定之主要事實基礎,僅有共同被告郭俊偉指控謝志宏參與犯案之自白,欠缺其他積極證據予以補強,又該案偵辦員警涉嫌以刑求等不正方式取得謝志宏之自白,涉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保障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公平法院原則之虞等情案』報告,維護民眾權益績效,台南高分院 109 年 5 月 15 日撤銷原判決,宣判無罪,全案於 119 年 6 月 11 日無罪定讞。
辯方爭點 1.沒有任何直接科學證據顯示謝志宏犯下殺人罪行。 2.並未做指紋檢驗。 3. 謝志宏的衣物、機車沒有血跡反映。 4. 有刑求的可能,謝志宏於警局作了3份筆錄: 第1份筆錄:謝志宏自白殺人及性侵,但沒有律師陪同。 第2份筆錄:謝志宏改口稱沒有性侵,中途謝志宏的辯護人出現,要求重新做筆錄… 第3次筆錄:在律師的陪同下,謝志宏否認參與所有犯行,表示自己是清白的,自白是因為受到刑求,然而第一次筆錄的錄音光碟已經不見,無法還原第一次的情況。
監委王美玉調查報告中有關法律觀點值得分享: 自白之可能性,其真實性亦非無疑,原確定判決自白瑕疵處未予究明,即採為判決基礎,均有違採證法則與自白法則,並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 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其自白法則結構,於比較法上不能僅憑共却被告自白作為補強證據加以定罪,原確定判決欠缺其他共却謀議與行為關聯之具有關聯性之相關補強證據,據此而判決謝志宏死刑,與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第2項規定(92年2月6日修正)之規定未盡相符。
日本實務認為被告自白不包括共犯(共却被告)「自白」,而得以共犯自白相互補強々而日本學界通說15則認為被告自白包括共犯(共却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求取補強證據,亦即禁止被告與共却被告自白相互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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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 2011年9月13日江國慶無罪定讞。 | 2021年7月27日。確定蘇詠盛為因公死亡撫卹。(撫卹金從50萬在增加300萬元,這不是錢的問題只是在追求公平正義的問題。 | 於2020年6月11日,謝志宏無罪定讞,可上訴。2022年01月29日聲請再覆審,全案經刑事補償法庭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日前改以1日5000元上限折算,再補償1025萬1千元,謝共可獲賠3417萬元。 |
違法
官員 |
有刑事補償:陳肇敏和辦案人員有重大過失,與江被判死有因果關係,判決其中5人應賠償5957萬元,以陳肇敏及前空軍總部反情報隊上校柯仲慶各被判賠1474萬元最高;可上訴。
但行政懲法都很輕國防部2011年7月完成行政懲處,包括江國慶案時任的空軍總司令黃顯榮、作戰司令陳肇敏、政戰主任李天羽等三名退役上將僅記申誡、記過一次等處分,懲處內容除了當年直接以刑求江國慶方式取得殺害女童的自白書的空軍上校反情報參謀官柯仲慶、反情報隊少校保防官鄧震環及已經過世的保防官李植仁是記大過二次外,其他當年負責的將領都僅是記申誡到記過一次。 |
中尉排長郭景志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兩個月,後來減刑3年後出獄。
其餘相關直屬長官卻無罪。 |
18年多歴経9 次的死刑判決,簡直是草菅人命,謝志宏差一點就丟了命,但這些判他死刑的都沒有罪,也不會被處罰、被起訴、被判刑,獲賠3417萬元,卻都由人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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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
相同處與異處 |
1.有被刑求逼供。
2.家人的堅持。 3.整個過程像是一個犯罪系統。 4.為求快速破案,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無視人權,把憲法擺一邊。 |
1.被因凌虐身心受不了而自殺。
2.家人的堅持. |
1.有被刑求逼供。
2. 自己與家人的堅持。 |
毒樹毒果理論 | 被槍斃前已知DNA比對不符為了破案不顧後果典型的威權遺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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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排長心態可議,求饒,要求「如自己犯錯,就依軍法懲處,不要惡整我」,不料郭景志竟稱「我不會讓你那麼好過,我要玩死你!」 | 1.即時有嫌疑但卻無證據。
2.只要被刑求的自白,就不能做證據那就是毒樹毒果理論,無效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