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致力落實鯊魚養護管理措施,確保資源永續利用

新聞中心/陳美華

【綜合報導】有關英國非政府組織(NGO)「鯊魚守護者(Shark Guardian)」本(110)年11月29日「買賣瀕危鯊魚-臺灣不可告人的秘密(Endangered Sharks for Sale-Taiwan’s Dirty Secret)」報導,指稱我國產業管理不當,致鯊魚類海洋漁業資源瀕危。漁業署表示,我國長期致力落實鯊魚等各類海洋漁業資源養護管理,尤其自101年起,逐步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政策,積極執法並落實卸魚檢查,迄今執行6,414次鯊魚卸魚檢查,查獲違規案件計62件,相關行政罰鍰達新臺幣9,406萬元,實收嚇阻不法之效。

漁業署說明嚇阻漁船對鯊魚漁獲割鰭棄身不法行為,於本年10月訂定「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改依遭割鰭棄身之鯊魚漁獲重量,從重量處裁罰金額,以加強打擊鯊魚漁獲割鰭棄身之非法漁業行為。該署指出,近期即有一艘我國籍漁船經我國實施漁業檢查而遭查獲割鰭棄身及規避檢查等重大違規行為,依法裁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處收回漁業證照16個月,即為我國強力打擊非法漁業行為之例證。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為確保會員將鯊魚漁獲全魚利用,於108年修訂鯊魚養護管理措施,容許鯊魚漁獲物可採鰭連身、鰭綁身、肉身與魚鰭以標籤方式標示,以及整尾裝袋等方式處理。我國於109年11月修訂「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要求我國籍漁船之鯊魚漁獲物應於捕撈處理後,立即以整尾裝袋或魚鰭裝袋附標籤標示並置於同一魚艙,以利於卸魚檢查或公海登檢時清點鯊魚肉身與魚鰭數量是否相符,以及比對是否為同一物種,我國作法與WCPFC等國際規範相符。

漁業署表示,前述NGO報導指稱我國業者販售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二之保育類鯊魚,惟依該公約之相關規範,係允許附錄二所列物種在必須取得主管當局許可下始得進行國際貿易,並未限制該等物種之捕撈及國內商業販售。只要該等鯊魚種係符合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定合法捕撈,在國內販售亦屬正常之商業行為。該署說明,我國於109年5月發布修訂「申請及核發貿易管理海洋漁獲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國人倘有意出口CITES附錄二物種或其產製品,須先取得由漁業署核發之海洋漁獲物種或其產製品之來源證明書,據以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出口許可證。我國現行規範及實務作法,均符CITES之要求,並與各國作法一致。

漁業署強調,為善盡市場國責任,防止IUU漁業行為之魚翅流入我國市場,於101年5月2日公告「魚翅進口應行注意事項」禁止非法漁獲進口,要求進口至我國之魚翅,其捕獲之漁船需列於各RFMO之授權漁船名單上,因此不得自新加坡、香港進口魚翅,以落實魚翅進口管理。漁業署進一步於本年11 月10日修正該注意事項,新增有關捕獲魚翅之漁船條件、魚翅進入我國市場應檢附船旗國核發之許可文件,以強化源頭管理機制。

漁業署最後強調,為端正我國海洋漁業產業發展方向,除將國際組織資源養護與管理規範內國法化,並將加強多元化宣導,亦與海巡署及各地方政府合作,共同執行港口檢查等執法查核,對非法漁撈行為嚴懲不貸,以確保我國籍遠洋漁船作業符合國際管理趨勢,建構負責任守紀律之海洋漁業國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