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獎金是污名化的緣由 財政部應努力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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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稿/王思賢/退休公務員】財政部稱截至1065月底止,我國共有9,528則有效的解釋函令,然而解釋函令未經立法院審查及總統公布程序,而稅捐機關往往都是站在國家稅收的方向去解釋稅法,致使長久以來許多解釋函令違法、違憲,迄至109619日,在司法院大法官792則解釋中,與稅有關的釋憲計有131則,其中有56則法律及解釋函令違憲,造成稅務糾紛與民怨不斷。

 

林若亞是凱凱渥公司模特兒,林若亞不服國稅局而提出訴訟,承辦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而大法官釋憲結果認為現行《所得稅法》違憲,林若亞的稅務 …司法院大法官所做出的745號解釋(詳細內容請參考:連結),認定國稅局「不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採列舉扣除」的規定「違憲」。同屬凱渥模特兒的林志玲就沒那麼幸運,少了錢建榮法官的聲請釋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10107日宣判:林志玲需補繳稅金6844千多元, 至於國稅局裁罰的1351千多元罰鍰,法院則予以撤銷。

 

另外,如大法官會議於1003月作成第685號解釋宣告:79124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處百分之五罰鍰之規定,未設合理上限,個案處罰過苛,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不予適用。更指出稅捐稽徵法第44條,於9916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規定:「前項之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已設有最高額之限制。

 

此乃民國92年間發生HANG TEN等服飾店與合作店簽約設立門市,銷售其自有品牌產品,合作店僅提供門市場地,但無人事、經營及管理的權限,一切營運皆由服飾店負責,經營主體為服飾店,由其銷售貨物給消費者並收取貨款,依規定應由服飾店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與國稅局在稅務認知上有差異,遭到國稅局認定逃漏營業稅,累計4家公司須補稅及罰鍰共新台幣52900多萬元。

 

筆者是法律人,針對四大港商HANG TENGIORDANOBOSSINIBALENO聲請釋憲案,就教於會計人,方知其等以專櫃模式企業經營,但國稅局認定是合作店銷售型態。所以合作店應開租金收入發票給主企業。四大港商中間少的是租金收入的對開發票,依台灣法令需補稅。事實上四家業者實際應納的稅額,並無因為發票開立認知問題而減少納稅,這點於國稅局的聲明中也提到,很顯然業者並無主動逃漏稅的意圖,如因發票開立稅務認知不同,合理的做法應是先輔導業者告知正確操作方式,讓業者有改正的餘地,若有漏報直接補缺額即可,這點稅務人員必了然於心。

 

港商捷時、銀鯨、漢登等三家公司最後迫得已聲請釋憲,國稅局執意開出前開天價的稅單,已對業者營運與員工生計造成莫大影響,甚至逼迫業撤離台灣,雖然該案的罰緩減少了,但仍跟四大港商認知有別,時至今日BALENOBSSINI已撤離台灣,HANG TEN也已無實體店,最終損失者仍是台灣廣大的消費者與就業族群。

 

查稅務人員原先依財務罰鍰暫行條例規定,可支領查稅獎金,於104年立法院修法廢除後,財稅機關卻利用內部「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借屍還魂,因此,HANGTEN四大港商案,稅務人員可依前開暫行條例規定支領查稅獎金,有了這層關係,難以讓人懷疑稅務人員故意刁難廠商。如想去污名化,最好取消稅務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