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原應於110年度辦理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證書屆期換發者,得延至111年6月30日前提出換發申請

新聞中心/陳美華

【新北訊】原能會公告

主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原應於110年度辦理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之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證書屆期換發者,如因無法取得足夠之繼續教育積分辦理證書更新,得延至111年6月30日前提出換發申請,原證書效期展延至本會准予換發之日為止。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6條。
二、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7條。
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四、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93條、第97條第4款、第100條第2項及第123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之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屆滿者。
二、提出換發申請前,仍須完成認可證書再訓練及格證明(累計時數60小時以上)。
三、展延期限及換發後有效期限:最遲應於111年6月30日前向本會提出換發申請;換發後有效期限為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年。若未於本次展延期限內提出換發申請,或申請經本會審核不准予換發者,其證書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屆滿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