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稿】2020年就要邁入尾聲,近幾個月走在大街小巷中,時常可見一群法稅改革聯盟的志工,他們訴求有關廢除獎金的議題,它除了被認為是造成冤錯案的源頭外,這也是我們在職場上會比較有感的。台灣目前在課稅系統跟強制執行面,竟然都還存在獎金分紅的制度,也就是說各國稅局跟執行分署其實都是背有業績壓力的。從歷史來說,早期的查稅人員是可以瓜分逃漏稅的檢舉獎金,而檢舉獎金則是民國43年白色恐怖時期比照「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所訂定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這樣考驗人性的制度,引發許多公私相互勾結只為領獎金而違法濫權的惡意檢舉爭議事件,因此在93年被立法委員提案修正。
新成立的行政執行署則是在91年由陳定南部長時期制定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企圖將執行署導向企業化經營,執行官不但領有司法檢察官的高薪,竟還有這些以執行績效評比發給的獎金。筆者任基層的公務人員也一、二十年,慢慢體會前人所說,「身在公門好修行」這句話背後的涵義。在職場上看到,縱使機關並沒有這些獎金制度,我們仍是會兢兢業業的做好國家人民賦予的職責,如果說執行公權力過程中,作了對人民權益有損的行政處分,因而被上級長官拿來做為績效評比,甚至是有錢可以拿的事情,是會令人懷疑是不是職業道德有問題?再者,如果這些好處是大家都可以分的情況,敢去擋人財路的相信應該也待不久。因此,雖然這些稅改團體質疑現行獎勵金制度都是機關內部單行法規,並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核發無法源授權,但難道這樣的制度如果經過立法院通過,就是對的、可以做的嗎?筆者認為獎金與績效不能掛勾,尤其我國行政機關本身兼具執行與立法功能,法案幾乎都是行政機關按照自己的需求跟角度在寫,立法院能扮演的制衡功能薄弱。
台灣歷經幾次的政黨輪替,行政中立一詞已經是行政機關常用語,但如果制度給你的胡蘿蔔不是因為你遵守行政中立,依法去衡量客觀事實、保障了人民應有的權利,而是只看開了多少張紅單、執行達成了多少業績,這樣的制度驅動下,難道各單位間長官不會為了升官互相競爭業績表現而給下屬壓力嗎?同仁間不會有比較計較的心態?錯誤的政策比貪汙更可怕,猶如近代歷史上,如納粹集中營如何透過制度設計,讓每個執行屠殺的人都沒有罪惡感的結束數百萬人生命的慘痛教訓,也正是那最黑暗的一面鏡子。
其實公務員中大部分都是有良心的,花蓮行政執行處執行官陳右唯在其「行政執行業務推動與績效獎勵金之研究」報告(96年)中直言痛批:「行政執行處的最終目標是為達成憲法第十九條,租稅公平的目的,獎勵金、績效及拘提、管收,都只是為了達此目的的手段,絕非行政執行的目的。現行制度卻以執行拘提、管收義務人的件數來評比執行官的考績,或使執行員得以因拘提人數而領取獎勵金,這種?有衡量拘提、管收必要性、合目的性的比賽制度,皆非正常法治國家應為的行為。」當愈來愈多這樣的聲音能發出,就代表這個國家還是很有希望的。台灣當前的制度與文化仍被上個世代的極權鬼魂所綑綁著,人民要能有自己是主人的覺醒,政府要能秉持良知與勇氣,將機關文化與制度中的威權殘毒,一一找出拔除,必然也會開始繁盛茁壯,邁入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