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之錯,禍害全國? 公務員犯錯豈容縱放?

【讀者投稿】國家文官皆是透過國家考試之菁英,比起一般人更受到尊重與信賴。公務員的職責在維護公共利益,但是如果怠忽職守、濫權違法,造成對公共利益或人民的傷害時,有負國家與人民所託,除了國家賠償公務員應負連帶責任,更應該予以免職嚴懲或降職!

2017年基隆大武崙地區因豪大雨災情慘重,王姓受災戶曾多次陳情,卻未見市府針對堤防缺口有任何施作,造成嚴重屋損,遂提出國賠求償30萬元,最後地院判基隆市府應賠近8萬元財損。當時經濟部、河川局、市政府,三個單位互踢皮球,還各自請不同的律師來辯護,花費的公帑和資源,遠超過王先生的求償金額,無論訴訟費或國賠,到底還是由全民納稅錢給付,讓社會大眾忿忿不平!

基層公務員犯錯不承認,連位居司法重責的檢察官也不例外!1996年爆發周人蔘賭博電玩弊案,遭所謂「司法藍波」侯寬仁起訴的檢警多達197人,當時媒體鋪天蓋地報導,被認為是臺灣史上最大規模檢警貪污案,纏訟24年起訴197名被告,被起訴38位官警中,最後被判有罪者僅8位,且其中4位三線以上高階警官最後皆獲判無罪,讓人遺憾的是在侯寬仁啟動調查不到三個月,就有4名官警自殺身亡。侯寬仁慣用押人取供,據高階警官陳衍敏當庭告訴法官,其他被告因身體狀況不佳,被檢調慫恿只要把他「咬」出來就可交保就醫。甚至令審案法官訝異的是,檢察官竟敢把典型押人取供違法過程,悉數記錄在筆錄裡!

「先射箭再畫靶」高手的侯寬仁,於1996年12月19日違法發動全省檢警調數百人荷槍實彈,搜索全台太極門道館,好大喜功號召媒體大肆報導,還上電視接受知名主持人訪問,稱僅憑「眼神」臆測就能辦案。真是天下第一神探?!偵查期間某位女弟子家中小孩僅7個月,婆婆行動不便需人照顧,侯不顧她痛哭哀求仍直接收押,且未依法通知家屬。羈押28天後才首次傳喚,第一句話就說:「我知道妳是清白的。」但卻又利誘她,若作出不實供述就可換取交保,她不願配合,侯遂在偵訊時自問自答並將不實內容登載於筆錄,嚴重涉及偽造文書。

2002年侯寬仁被監察院調查列出8大違法,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第三屆監察院更將此案列為重大人權指標案件。此案經過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終於還太極門師徒清白,然而10年3個月審理期間,已耗費龐大司法與社會資源,形同人權敗類,在官官相護下,竟然還高升廉政署副署長?只因為他選對政黨顏色嗎?

類似手法在侯寬仁起訴前總統馬英九特別費案時,辯護律師也公開抨擊侯偵辦特別費案的作法是「先射箭再畫靶」,背後動機令人質疑!雲林廢土弊案當中,被告土庫鎮公所技士訊後哭訴,侯寬仁訊問的筆錄內容和他回答的完全不同,律師因此請求勘驗,後來法院發現偵訊筆錄與錄音內容嚴重不符,遂撤銷該訊問筆錄的佐證資料。曾多次與侯寬仁交手的律師也直言,侯三番兩次製作不實筆錄,堪稱「慣性偽造筆錄的累犯」!

周人蔘、太極門、馬英九特別費、雲林廢土案等,當中多充斥違法手段:押人取供、偽造不實筆錄,起訴書內容多所臆測非查證屬實,利用媒體操縱輿論造成未審先判等,對人權侵害至關重大!而侯寬仁卻只在考績會上坦承有疏失、願意虛心接受指正,誠意反省改進後,僅被輕描淡寫地記申誡一支,豈不是違反比例原則?

我國冤獄賠償法已立法超過半世紀,1959年(民48)訂定時,第16條就規定:賠償經費由國庫負擔。依第1條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但是,求償完全沒有落實,即使司法院在43年之後,才於2002年(民91)訂定「冤獄賠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政府對公務員有進行實質求償嗎?並沒有,司法史上,2013年(民102)才首次出現向失職司法官與檢察官追償冤賠金勝訴確定案例,這起呂新生搶案被多關了五年,冤獄賠償423萬還是由由全民納稅錢買單,根本違反冤獄賠償法?

再者,侯寬仁檢察官被監察院明白列出八大違法,不但未遭受嚴懲,還高升廉政署副署長,專業與道德備受社會大眾強烈質疑,還能在法務部游走!?在實踐國際人權兩公約的今天,屢屢縱放迫害人權的司法人員,將使違法者有恃無恐,台灣的人權還有希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