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7)日公布國內新增10例境外移入COVID-19(武漢肺炎確定病例),其中案68至70及案73為2女2男,年齡介於20多歲至60多歲,分別居住北部及中部(各2例),3月4日至13日至土耳其旅遊(與案56、57及案65至67同團),其中1人無症狀,由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採檢,其他3人發病日介於3月7日至14日,經就醫採檢通報,均於今日確診。該旅行團截至目前共9人確診,已掌握接觸者共148人,將持續針對其他團員及相關接觸者擴大追蹤與採檢。
案71為北部60多歲男性,3月3日至12日參加埃及團體旅遊(與案55、63同團),3月13日起陸續出現咳嗽、流鼻水、腹瀉症狀,衛生單位於3月15日安排就醫,經診斷有肺炎情形並採檢通報,於今日確診,為該旅行團第3名確診病例。針對本起群聚,已掌握相關接觸者共105人,持續擴大追蹤中。
案72為南部70多歲女性,3月5日至14日與家人(案61)參加奧地利、捷克團體旅遊,3月15日出現發燒症狀且有肺炎情形,由醫院採檢通報,於今日確診,為該旅行團第2名確診病例。目前已掌握相關接觸者共56人,持續擴大追蹤中。
案74為南部30多歲男性,2月25日至3月10日與7名親友至冰島自助旅遊,返國後於3月14日出現牙痛、全身倦怠症狀,15日就醫時因有國外旅遊史由醫院採檢通報,於今日確診。已初步掌握接觸者共36人,其中同行親友目前均無症狀,將持續擴大追蹤其他接觸者。
案75為南部20多歲男性,2月23日至3月8日至德國旅遊,3月8日返國後出現流鼻水症狀,11日自覺嗅覺喪失,13日至診所就醫,因症狀未改善又於16日至醫院就醫,經診斷有肺炎情形故採檢通報,於今日確診。已初步掌握接觸者9人,將持續擴大追蹤。
案76為北部30多歲女性,3月1日至12日與2名友人至法國巴黎旅遊,12日起出現喉嚨痛症狀,15日出現流鼻水,16日就醫後採檢通報,於今日確診。目前初步掌握接觸者共4人(包括同行友人),均無不適症狀,將進一步擴大追蹤入境同班機旅客及就醫接觸者等。
案77為北部60多歲女性,1月20日自台灣經杜拜轉機至捷克旅遊,並於3月7日自捷克搭機至美國紐約探親,16日入境。案77於3月10日在紐約當地出現發燒及腹瀉症狀,並於14日在當地就醫,16日返國後因有喉嚨癢及咳嗽症狀直接至醫院就醫後隨即採檢通報,於今日確診。目前案77於紐約之家人無疑似症狀,將進一步擴大調查入境同班機旅客等接觸者,以進行後續追蹤。
資訊取自立委林昶佐臉書
立委林昶佐建請【防疫情勢嚴峻 建請總統考慮發布緊急命令】https://www.facebook.com/limfreddy/posts/1305617492982812
武漢肺炎疫情已在全球大流行,目前台灣已將全球76個國家列入第三級旅遊警示區,範圍涵蓋了整個歐洲、東亞、中亞、北非等地區,國人應避免到這些國家,若從這些疫區返國的民眾都需居家檢疫14天。
由於疫情不斷升高,卻仍有民眾執意出國並受到感染後返國,成為防疫的漏洞。因此,行政院昨日接受指揮中心建議,引據《防疫及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全國高中以下的師生暫停出國。
但現行《防疫及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籠統的規定是否能限制《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這在法律界掀起相當大的爭議。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依照上述意旨來看,不管是《防疫及紓困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治法》所謂必要的處置,恐怕仍缺乏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得以發佈禁止出國之命令。
此次全球疫情變化快速,立法程序恐趕不上病毒的傳播與即時實際情況的發展,台灣需要各式緊急且彈性的相對應作為以便「超前部署」。而且,未來如果疫情發展更為嚴重,可能也有進一步的緊急措施必須採取,屆時若還繼續在現行法律位階的範圍內尋求授權,更形困難。
因此,我建請總統審慎考慮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由行政院會議決議發佈緊急命令,再請立法院追認,做好把關的責任。指揮中心也能獲得更充分的授權,進行嚴密的防疫工作,保障全體國人的健康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