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切勿轉賣或移用 以免受罰喔!

【澎湖訊】車輛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移用及被移用牌照之車輛,均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局長曾慧香呼籲民眾勿圖一時之便利,任意改裝車輛,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遭查獲使用於公共道路者,即視為移用牌照,又如車輛環保回收,未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並借供他車使用者,亦視為移用牌照,請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注意,以免受罰。

◎案例說明

  丙君擁有A、B兩輛車,A車1599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B車2000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丙君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各將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丙君將被處罰鍰36,700元(7,120元×2+11,230元×2)。

  民眾若尚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