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巷道土地與建地未鄰接但使用上不可分離者,可合併計算地價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2年內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其新購土地中屬巷道用地與建地未鄰接但使用上不可分離者,可合併計算地價。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中,屬進出建築基地之社區公共通行巷道之持分土地,雖未與另一筆建築基地相鄰接,惟如該巷道確係進出建築基地之唯一通道,且使用上有不可分離,而必須同時使用者,准予併入建築基地計算新購土地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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