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之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適用減徵規定?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但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因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無法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重劃之土地,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除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如有土地重劃費用,應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申請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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