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如僅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而內容金額不變免再貼花

【苗栗訊】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後,因故變更起造人為丙公司,於原承攬契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未另訂合約,丙公司詢問是否要貼印花?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課徵印花稅。丙公司於原甲乙雙方簽定之契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核其內容,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如查明原契約內容與金額未改變,且未另訂應稅憑證,丙公司承接部分無須加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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