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於同年度再移轉時,不一定免納土地增值稅!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係以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拍定價額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告土地現值由地政機關於每年1月1日公告調整一次,一般民眾常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不正確的觀念。因若自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拍定價額高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於同年度再移轉時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若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同一年度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即為取得時的較低拍定價額,並以當期較高的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課,兩者相差的「漲價總數額」將大於零,因此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