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之興建住宅。

【澎湖訊】有關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變更編定為興建住宅前,在尚未依法核准變更編定及建築許可前,不得先行涉及建築行為或改變地形地貌,如有已擅自興建住宅、變更地形者,縣府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經縣府核准興建之住宅僅容許作住宅、民宿、日用品零售及辦公處所使用,請確實依核准計畫興建使用,違者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另所稱日用品零售係指參照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F2零售業-以F203類組為限,另辦公處所應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G-2類組並向縣府建設處申請許可。另作民宿使用者,向縣府旅遊局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