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時,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請記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享受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