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訊】高雄市政府為處理本市新草衙地區土地,以改善居住環境並促進地區發展,前於104年6月11日公布施行「高雄市新草衙地區處理自治條例」,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自104.6.13~109.6.12止)。
本區土地讓售價格以八十三年「高雄市前鎮區新草衙違建戶占用市有公地處理原則修正條文」所定「新草衙地區市有土地估價評議表」之評議結果八折計價。本自治條例施行期間將於109年6月12日屆滿,期限屆滿後將回歸一般市有土地管理,日後需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依市價辦理讓售,請符合規定民眾把握時機,檢證向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申請承購,以免喪失權益。
市民朋友倘有任何疑問可以向本局服務窗口~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第三股),電話:07-3368333分機2526、3094、3429、2069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