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訊】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屏東縣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已於108年7月29日制定「屏東縣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符合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可免經申請,由財稅局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係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相關規定可參閱以下連結:https://reurl.cc/xD7l6z)。財稅局表示,一般房屋出租之土地,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規定,地價稅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最低千分之十)累進課稅,但是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依上開自治條例規定,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相差至少4倍。
108年地價稅開徵在即,財稅局已先行核定108年度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於有效期間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並於開徵前陸續寄發核定公文通知,因本府自治條例准予追溯自106年1月13日施行日起適用,如為106、107年度核准之公益出租人,財稅局將另行通知並辦理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