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訊】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於21日召開108年第4次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花蓮縣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及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經委員會決議提高水稻補償基準為每公頃27萬元,西瓜補償基準為每公頃30萬元。
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自103年修訂至今,已有5年未檢討修訂,經花蓮縣議員黃玲蘭議員於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1次定期大會提案修訂花蓮縣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及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再經縣府地政處邀集府內各相關處研商修正條文及附表內容,並辦理草案預告30日,無人異議後提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
會議上,議員黃玲蘭特別自富里北上關心農作改良物補償修訂情形及表達農民心聲,建議本縣水稻等農作物品質均優於其他縣市,應酌予提高補償基準。議員黃馨同時也是縣府的地價評議會委員亦指出花蓮縣優質水稻及西瓜早已聞名遐邇,站在照顧農民立場,亦建議提高補償基準,經全體出席委員決議修正水稻補償基準由每公頃22萬元提高為每公頃27萬元,西瓜補償基準由每公頃24萬2,000元提高為每公頃30萬元。
地政處處長江東成表示依照花蓮縣政府制(訂)定、修正、廢止自治法規標準作業程序,後續尚須移送縣府規章審查委員會審查,俟審查通過再提縣府縣務會議,最後提送花蓮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即可辦理公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