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止處分的汽車可以報廢嗎?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車輛被限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後,如有不堪修復使用的情形,可不可以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

該局表示,通常納稅義務人欠繳地方稅累計達10萬元(含)以上,該局會就欠稅人的動產及不動產,在相當於應納稅額的範圍內,通知有關機關(如監理站、地政事務所等)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若車輛有因引擎、底盤、電系、車門等損毀致不堪修復使用而需申請報廢,該項報廢的申請,與汽車過戶登記他人所有之移轉登記不同,亦非屬設定他項權利的性質,故欠稅人不受禁止處分的限制仍可以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

該局進一?表示,欠稅案件皆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人於行政執行分署通知後仍未繳納,會先以該欠稅人薪資所得或金融機構存款等為執行標的予以強制執行;因此稅務局呼籲納稅人為免造成困擾,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各項稅捐,以維護自身權益。